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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04-20 14:03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老板说试用期没有工资,上了一天不发工资的问题,我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和建议: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您的老板拒绝支付您试用期间的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分析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工资等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为试用期工资提供了具体的支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为劳动者提供了解决工资争议的法律途径。解决方案:首先,您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表示您对未支付试用期工资的不满,并要求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您应得的工资。请注意,以上建议基于您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操作时可能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为准确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04-17 10:38
在您决定辞职,但领导不予签字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分析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案。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这意味着您可以通过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的方式提出您的辞职意向,并争取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仍处于试用期内,这一通知期限缩短为提前三天。依据该规定,即使领导不签字,您也有权在符合上述通知期限后自行离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若干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或者等待用人单位批准。这包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如果这些情况存在,您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领导同意。综上所述,如果您已决定不再继续工作,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并遵循提前通知期的要求。如果公司拒绝协商或不予以配合,您可以在满足法定通知期限后自行离职。同时,如果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您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档将对维护您的权益至关重要。如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云南定和律所律师
云南定和律所律师
04-12 10:55
我让律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联系您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04-05 10:18
如果您在1992至1995年期间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树小学代课,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现在想要补缴那段时间的社保,但被告知不能补缴,您可以尝试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解政策:您需要了解当地的社保补缴政策。通常情况下,社保补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且可能受到当时政策和个人身份的影响。您可以访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或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相关的社保政策和规定。联系当地社保局:您可以直接联系玉溪市红塔区社会保险局,询问是否有可能补缴社保以及具体的补缴程序和所需材料。您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提供证明材料:准备和提供您在代课期间的工作证明,如工资单、学校的工作记录或其他能证明您在那段时间工作的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有助于证明您的工作经历,从而支持您的补缴申请。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不清楚如何操作或者遇到了复杂的问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备选方案:如果最终无法补缴社保,您可以考虑其他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养老和医疗权益,例如购买商业保险等。总的来说,由于每个地方的政策和操作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执行。同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补缴社保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建议您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查。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03-26 13:56
当学校要求抑郁症学生强制休学时,我们必须先审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应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非因法律规定或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这一权利。同时,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普通学校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提供随班就读的机会,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八条也强调了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包括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辅导,不得歧视,以及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如果学生患有轻度或中度抑郁症状,但仍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和意愿,那么学校要求其强制休学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学生有权要求继续接受教育,并且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学校坚持要求学生休学,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此外,学校应当依法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心理健康辅导等,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