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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热线推荐 默认排序 好评数 帮助人数 共5位律师
  • 顾春龙
    顾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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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过1116人 好评率100% 响应3分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
  • 李迎
    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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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过2116人 好评率100% 响应3分钟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继承
    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凤凰国际大厦21楼上海申拓(苏州)律师事务所
  • 朱庆帅
    朱庆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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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优质解答律师
  • 孙小进
    孙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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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 侯书阳
    侯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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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过63人 好评率100% 响应3分钟
    擅长:优质解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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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龙律师
顾春龙律师
今天 09:19
你好具体情况如何起诉离婚
无锡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无锡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今天 08:29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对应的伤残等级月系数(十级伤残为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均寿命-年龄)×上年度本地区平均工资×伤残等级月系数(十级伤残为0.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的赔偿指数(即几个月)(十级伤残年龄在20-30为5个月)大约在6万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顾春龙律师
顾春龙律师
今天 09:20
你好具体情况的如何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