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右手食指指甲盖被机器压掉算工伤?未伤骨,我是做小时工,日结的 52分钟前
答 你好,算工伤,但不构成级别。
问 我朋友申请了贷款,银行还是金融机构打电话来说不去要视为自动放弃,还需要... 1小时前
答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问 我请病假了,病历和诊断证明都有也有医院的盖章,就是河南省好多三级综合医... 今天 04:03
答 请病假一般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本之类的。但是一般来说,没有...
问 路上发生追尾导致车子后备箱玻璃破,被开到停车场,因下雨车子进水二次损失... 今天 03:03
答 进水造成的二次损失并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在计算损失时被排除在外的可能性...
问 我有违法记录,辅警天天来查我身份证和拍照,请问我可以拒绝吗,去哪里可以... 今天 02:44
答 向当地纪委或者监察委,检察院投诉,或者可以可直接越级网上投诉,各级各有...
问 我爸妈的意思是彩礼要多拿点,买房的时候再把彩礼拿出来买房。但是我爸妈没... 今天 01:34
答 你好,你看下男朋友家庭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让男朋友把彩礼直接打到你卡上
问 53岁女工今年春节后上班被告知辞退 今天 01:03
答 如果员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领取社保局发给的养老金,员工与公司之...
? 身份证过期半年了如何补办在他乡? 2分钟前
答身份证过期了可以去当地的公安机关办证部门进行补办。带上相关的证件材料,...
? 办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6分钟前
答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
? 有累犯在入户盗穷没偷到钱能判刑吗? 7分钟前
答法律分析:会被判刑,但是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公司欠工人工资款四年怎么要回? 7分钟前
答法律分析: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
? 网上购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一赔三吗? 7分钟前
答法律分析: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没...
? 银行卡最长会冻结多长时间? 8分钟前
答1、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 怎样才算证据说明是父母赠予子女的房子呢? 10分钟前
答证明是父母赠与的房子,具体方法如下: 1、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为子女购...
问 你好,我朋友现在正在闹离婚,法院给调解了,然后出了一个司法证明申请书,... 昨天22:31
答 法院出具关于离婚的判决调解或司法确认,都属于类似离婚证类的法律文书,同...
问 我到公司工作36天,公司没给签合同,也没交社保,而且被裁员了,现在能仲... 昨天22:02
答 主张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以及没有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
问 若销售部门库存数据我是销售团队长,公司安排库存统计表有我的签字,离职审... 昨天21:05
答 对于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离职需要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准予离职的前提...
问 你好,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有贷款未还清 昨天21:01
答 你好,贷款给拿房的那个人
问 有违法记录,辅警天天来查我身份证和拍照,请问我可以拒绝吗? 昨天20:04
答 公安辅警有一定的治安管理辅助权利,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实行身份及行为核查的...
问 电动车无牌照正常行驶在绿灯的十字路口被右转的车辆撞到了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昨天19:45
答 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做出责任认定书
问 你好,我去年3月份入职公司的,这个月3号,领导给我打电话说要辞退我,我... 昨天19:32
答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苏州地区
吴江区律师案例
2020-10-160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丽,女,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陆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某雅与被告韩某丽、陆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雅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雅到庭参加审理简易程序庭审。被告韩某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9年6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剩余的租金29000元、押金5000元、剩余物业费105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00元(积压货物的损失、租赁费用),合计845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中反还租金29000元是指以合同约定的每年租金35000元计算,签订合同是2019年6月16日,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搬走,按扣除两个月租金3000元/月计6000元计算,即应返还原告29000元;因原告没有实际使用该房屋,因此在扣除一个月使用期的物业费后,应返还原告11个月的物业费;损失包括另租房屋的租金损失和因终止合同造成积压货物的损失,签订合同时原告共支付93640元,其中扣除租金35000元和押金5000元,余款包括货物转让费53640元,现原告仅主张货物损失22000元,已属酌定降低数额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某网上看到被告的招租广告,遂与被告陆某取得联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吴江区间(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3年,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租赁价格35000元/年,押金5000元。另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一年租金35000元、押金5000元及货物转让费53000元、收银机零钱640元,合计93640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转入两被告账户;另支付了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物业费1151元,以上共计付款94696元。2019年8月13日,原告突然收到房屋所有人王某维的书面告知书,才知被告隐瞒了房东不同意转租的事实,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了原告。现房东要求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前腾空涉案商铺并返还房屋,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损失而提起诉讼。陆某答辩称,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的租金29000元、押金5000元没有异议;物业费1056元合同中没有约定,我也没有让原告去交费;原告知道涉案房屋是不能转租的,因此违约金20000元不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500元也不承担。韩某丽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王某雅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1、提交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的被告韩某丽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一份3页(简称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甲方将正在营业的超市整体出租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超市在充分了解情况下自愿承租。在承租期间内必须合法经营,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现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场所:甲方将位于吴江区间精装商铺租赁给乙方。二、租赁期限:租期3年,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三、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租赁价格为3.5万/年,押金5000元,乙方于每年4月16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下一年房屋租赁费给甲方。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2、……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期支付费用,在合同终止之日前必须付清一切费用……七、押金及使用:乙方在合同终止前四个月需先付押金5000元,作违约金使用(违反本合同、出现合同中赔偿金额,优先使用押金)。在合同终止时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在合同终止日起后六个月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如有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个月向对方告知,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依此证明,原被告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均作了约定,并且合同的第2条第⑺款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2、提交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截屏打印件两页,金额分别为70000元和23640元,合计93640元。原告依此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支付租金、货物折价款等的义务。3、提交落款时间标注2019年8月13日的《告知》书拍照打印件一份,原告称,该告知书是由房东向被告出具的。告知书中写明:“陆某(租赁合同乙方)一、因乙方单方面违约,乙方须承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全部责任、损失及赔偿。二、乙方把两间整体的商铺(超市),私自转租给他人一间。原本2018年10月份的房租款,一直拖欠到2019年6月份。乙方已经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三、在2019年6月16日甲方发现乙方私自把该商铺转让给他人后,至目前为止对乙方耐心友好的要求整改恢复原状,但遗憾的是乙方没有任何的整改和履行合同。四、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对该商铺收回。乙方在2019年8月20日前将自己的私人物品及时清走,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的私人物品当作垃圾清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原告依此证明,房东已明确告知了被告陆某的擅自转租行为违反了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搬离租赁的房屋。并且称,2019年6月房东已向被告出具过与上述内容一致的告知书,认为被告擅自转租而违约,要求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恢复原状。4、提交原告与吴江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及金额为7500元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因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责令原告搬离涉案房屋,为存放搬出的货物,原告向物业公司租赁了约15平方米的车库囤积货物并支付了一年租金75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涉及的物品就存放于该车库内。5、提交金额1151元、支付期间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依约交了物业管理费1151元的事实。被告陆某质证称,对上述证据1、2均无异议,即确认收到了原告支付的70000元及23640元;对证据3的《告知》书情况不清楚;对证据4,原告因为租了涉案房屋开超市,因此租场地存放货物实属正常;对证据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异议。(二)被告王某雅、陆某均未提交证明案情的相关证据。(三)本案另查明1、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显示,涉案房屋坐落于铺,权利人是郭业秀、王某维。2、被告陆某与韩某丽系夫妻关系,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韩某丽与陆某于2014年8月8日结婚。被告陆某当庭自认亦是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方,原告诉状中称70000元汇入其老婆韩某丽的账上是不对的,事实是70000元及23640元都是汇入了被告陆某的账上;陆某称,涉案房屋出租人王某维以承租人陆某擅自转租涉案房屋等原因而解除了王某维与陆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庭审中被告陆某亦承认没有将不可以转租的约定告知原告;原被告确认涉案的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3、原告主张,因被告韩某丽是签订涉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而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租金的是被告陆某,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被告与房东之间签订了合同的内容,所以说不清楚是否能转租;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搬离了涉案房屋;诉讼请求中的损失22000元是原告提出的酌定金额;原告称,因没有按合同约定实际全面使用涉案租赁房屋,因此应将全年物业费中扣除已使用期间物业费之后的部分返还原告。4、原被告均确认,涉案房屋现已租给了案外的其他人。5、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损失金额29500元中的另租房产生租金7500元及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货物损失22000元应由被告承担。6、为查明案情,本院对涉案房屋所有人王某维做了询问笔录,且王某维提交了与陆某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商铺退租确认书》以证明案情。王某维证实,作为合同乙方的陆某因未经王某维同意擅自转租涉案房屋且未按时缴纳租金等单方面原因而违约,房屋出租人王某维与承租人的被告陆某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了其双方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简称2018年2月12日合同),解除协议约定由陆某向王某维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告知》、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认定。在未提交反证情况下,原告王某雅与被告韩某丽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产生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已于2019年8月20日因提前终止而解除。虽然合同由王某雅与韩某丽签订,但已查明,被告陆某与被告韩某丽系夫妻关系,庭审中陆某自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亦由其收取,故本案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双方为承租人的原告王某雅与出租人的被告韩某丽和陆某。第二,关于责任认定。本案已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铺,房屋产权人是原告王某维;王某维先与被告陆某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了陆某,后陆某的妻子韩某丽再与王某雅签订上述转租性质的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由王某雅承租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王某维与承租人陆某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由陆某向王某维支付违约金1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在涉案房屋产权人要求下,于2019年8月20日搬离了涉案房屋。经本院核实并经原告和被告陆某当庭确认,解除2018年2月12日合同的原因系承租人陆某违约,违约情形包括陆某擅自转租涉案房屋。结合庭审中陆某亦称没有将涉案房屋不可以转租的事实告知原告,本院认为,导致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被告,又因该合同约定中明确注明,“乙方对甲方出租的超市在充分了解情况下自愿承租。”其中,“充分了解”理应包括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状况等的一般注意和了解义务,作为承租人还应了解包括如转租的,出租人对转租的意见和态度等重要信息,本案中,正由于出租人不同意转租且原告亦举证《告知》书证实是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造成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原告对因涉案房屋“不能转租”的约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亦是造成涉案合同解除并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第三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各款项主张的认定。①被告陆某对原告诉请中的返还剩余租金29000元和押金5000元,合计34000元无异议。经查,该诉讼请求亦有事实根据,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②关于原告主张给付剩余物业费1056元的诉讼请求。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原告交纳。本案已查明,原告自2019年6月16日合同签订后使用并于2019年8月20日搬离涉案房屋,使用时间为2个月零15天,依原告举证证实已交物业费金额1151元计算,其使用期间的物业费金额为240元。虽然原告依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约定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立在原告作为承租人可实现合同目的前提下,现主要由于被告原因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被告应返还扣除涉案房屋已使用期间物业费之外并考虑责任比例后的物业费余额。经计算,被告应返还原告物业费为638元。③关于违约金20000元和赔偿经济损失29500元(其中7500元为另租房屋存放搬出物品的租金)的诉讼请求。首先,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已查明,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原告搬离涉案房屋,期间势必产生另租房屋存放搬出物品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应属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但该直接损失应结合本案案情并参照7500元/年租金额酌情认定给予6个月的期限,即计租金费3750元;对另主张的损失22000元,因系原告估算且未举证证实属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参照2019年6月16日《租赁合同》“八、违约责任”约定,“如有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向对方告知,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结合本案,涉案合同解除是受2018年2月12日合同解除的影响而非被告“直接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另基于本案已查明的,合同提前解除主要因被告责任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由被告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再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被告主张的损失额的认定应参照双方约定违约金20000元并结合损失事实予以综合确定,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应与造成的损失相当,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包括赔偿租金损失在内的全部违约金金额为14000元。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租金29000元、押金5000元、返还剩余物业费638元、违约金赔偿损失14000元,合计48638元予以支持;被告韩某丽与被告陆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告韩某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抗辩和质证,亦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丽、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雅给付包括返还租金、押金、违约金等共计48638元(该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二、被告韩某丽、被告陆某对上述对原告王某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被告韩某丽、陆某承担1340元,原告承担574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账户同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某路支行)。审判长赵向煜人民陪审员胡云政人民陪审员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徐成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限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020-10-160次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法定代表人:杨某利,总经理。原告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与被告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刘某、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某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纺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制衣公司、刘某、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纺织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制衣公司、服饰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货款374419.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495.47元(以37441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合计405914.97元;2、被告刘某对被告制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纺织公司与被告制衣公司签订了面料采购合同,由被告制衣公司向原告采购布料一批。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制衣公司供货,共计供货价值584419.50元。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制衣公司、服饰公司对账,被告制衣公司、服饰公司共同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84419.50元,并分别盖章、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制衣公司、服饰公司至今仍未给付。经查,被告制衣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是被告制衣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应对被告制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被告制衣公司、刘某、服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7月期间,纺织公司与制衣公司公司发生四次买卖布料业务往来。2018年9月4日,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代表制衣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共发生业务往来584419.5元,已付20万元,尚欠384419.5元。对账单下方由刘某签名确认,同时服饰公司在欠款单位盖章确认。另查明,制衣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刘某系唯一股东。同时刘某系服饰公司的股东之一。庭审中,纺织公司陈述对账单上服饰公司的公章是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利加盖。对账后,刘某支付过1万元。纺织公司催讨余款未果,致本案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相对应的送货单及明细,工商登记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纺织公司与被告制衣公司之间关于布料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双方经对账被告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确认被告制衣公司结欠原告纺织公司货款金额384419.5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对账后被告刘某支付了1万元,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制衣公司支付货款37441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故本院认定应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服饰公司在对账单下方欠款单位处盖章确认,原告主张应视为债务加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服饰公司应对被告制衣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制衣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制衣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应当对被告制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三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4419.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37441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营业部)。二、被告刘某对被告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4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6314元,由被告东莞某制衣有限公司、刘某、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某银行某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吴某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陈佳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0-09-210次
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婕,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诉讼代表人:张某华,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丽,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与被告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吴某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制漆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集资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97400元,共计457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福利职工,1992年到被告处工作,2015年10月,由于被告出现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遂在职工内部进行集资,约定年利率18%。原告考虑到自己身体客观情况希望让被告继续经营下去,于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26日,分别向被告出借160000元、100000元,合计2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双方经核算,被告共结欠原告集资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97400元,合计457400元。此后,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诿,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制漆公司辩称:被告制漆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被吴江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到目前为止未接管到制漆公司的财务账册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资料等任何文书资料,因此无法核对结欠职工集资款的情况。借款全部现金出借不符合常理,原告还应提交相应的取款凭证等证据印证款项交付情况,并向法庭陈述其本金和利息是否有得到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按照年利率18%计算,截至2019年9月30日利息应是184941.37元。制漆公司目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可以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薛某系残疾人,系制漆公司的福利职工。制漆公司向薛某出具《收据》两份,收据载明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26日,金额分别为160000元、100000元,收款方式均为现金,收款事由均为集资。2019年10月8日,制漆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截至2019年9月30日,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结欠员工薛某职工内部集资款本息:①利率15%:本金0元,利息0元;②利率18%:本金260000元,利息197400元;合计结欠本金260000元,结欠利息197400元,结欠本息共计457400元(大写肆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对于借款的经过,薛某陈述:制漆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职工集资。其共向制漆公司出借370000元,2017年8月起,制漆公司每月归还10000元,共归还了110000元,故现结欠借款本金260000元。制漆公司归还了部分本金后,更换了收据,本金相应减少了。利息支付至2016年5月,欠条上的利息是分段计算得出,部分是按本金370000元计算,部分是按本金260000元计算。借款来源于家庭存款,均是现金直接给付制漆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据、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制漆公司向其借款260000元的事实,提交了制漆公司出具的收据、欠条等证据,结合原告薛某对借款经过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薛某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制漆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薛某集资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违法情形,本院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制漆公司向原告薛某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欠理,原告薛某要求被告制漆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被告制漆公司已确认结欠原告薛某利息197400元,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薛某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某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97400元,合计4574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1元,由被告江苏某制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68),原告薛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陈蕾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尤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吴江区律师文集
2022-11
08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流程,只要当事人愿意,在宣判之前都可以调解。二、买卖合同立案后诉讼流程的原则买卖合同立案后诉讼流程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2.法院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促使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准则。3.辩论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相互反驳及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处分原则,即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查看2022-11
08和适用的法律不同。二、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的区别是什么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2.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4.目的不同。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而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关系确立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5.适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民法典》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的相关法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来解决。
查看2022-02
16钱财,甚至有人因此丧命,个人信息泄露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利?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做?如何预防个人信息泄露?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二、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做个人隐私被泄露后,正确做法应该是:①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②收集证据线索,留心收到的邮件和的电话,并记录下对方的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帮助自己维权。③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④信息泄露,或者联系工具账号丢失,第一时间通知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且对于无关紧要的、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信息,应选择不予理睬。⑤如果个人重要信息丢失,且知道怎么丢失或有很多线索,咨询专业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给予肯定答复后,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如果是在消费过程中泄露,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商标注册证原件找不到了如何补办?
共3条回复>>离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吗
共3条回复>>工伤期间,厂里只给60块补贴一天工而伤期
共3条回复>>左手中指骨折能平上级吗?
共3条回复>>有个车停在路边 我撞到之后跑了
共3条回复>>我国刑法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3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