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的调解处理
导读:
不当得利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表明,不当得利者(获得利益的一方)有义务将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者返还所得利益。不当得利者与利益受损害者之间的这种债的法律关系,就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者所得到的利益往往不是因其违法行为所产生,往往是由于受损害的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如银行柜台业务员多付货币给取款人。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因第三人的错误所造成,如送货人让运输公司送货到甲单位,运输公司却误送到乙单位。可见,因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二)不当得利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对不当得利纠纷进行调解时,需判断不当得利人是否出于恶意。所谓恶意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明知自己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且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但仍恶意取得并占有利益。而非恶意的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得利,或者以为自己的得利属于合法的而取得并占有利益。对于恶意不当得利人,如果得利的是金钱,可要求其返还全部得利并支付利息;如果得利的是物品,可要求其返还原物,物品已有损耗的,还要赔偿折损部分。对于非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如果得利的是金钱,只需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钱;如果得利的是物品,只需返还自知道自己不当得利时的现有物品,无需弥补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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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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