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合法性的评判标准
导读:
房产登记合法性的评判标准
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深度仅限于合法性。房屋登记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登记行为,不是记载登记内容的权利凭证。房屋权利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又分纸介质和电子介质。房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产证等权利凭证与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等法律文书不同。房屋登记程序是:⑴申请;⑵受理;⑶审核;⑷记载于登记簿;⑸发证;⑹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颁发房屋权利证书,是房屋登记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房屋登记机构实施登记的一项附随义务,不能涵盖登记行为的全部。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登记行为全过程的合法性,而不是权利凭证的记载内容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房产登记,是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房产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这一法律功能决定了房产登记机构依法为登记行为时,完全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是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及材料履行形式审查以及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房产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评判标准在于房产登记机构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房产登记,登记机构除应当到实地查看的情况外,主要是对申请材料作书面审核、法定形式及要件审查,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申请人负责。房产登记实务中,会出现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即从形式要件上看是符合登记条件的,但与真实事实不一致。形式与实质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登记结果错误。
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和房产登记机构都要求抵押人签署法定文书。抵押权人对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审查是实质审查,如果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伪造签字,抵押权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对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对抵押权人实质审查后的借款人、抵押人签名及指纹、印章应当合理信任;只要产权来源清楚,登记资料齐全,形式要件合法,房产登记机构就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予以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因此,房产登记合法性的评判标准应当是:主体合法,申请资料齐全、形式法定,产权来源清楚,审查程序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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