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导读:
小区业主委员会在调解小区生活中的争议与纠纷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小区却缺少小区业主委员会,这是为什么呢?
2003年6月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已经施行近四年,也是至今唯一一部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中涉及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的规定占据《条例》内容的一半之多,在法规的施行中凸显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逐年增长的物业管理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几乎不存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参与,造成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也影响法院工作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笔者根据张家湾法庭辖区内物业管理和供用热力合同案件的情况,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缺失问题进行调研,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减少社会群体性不和谐因素。
一、涉住宅小区案件的特点
涉住宅小区案件主要是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体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涉及利益群体多、矛盾容易激化,且没有“缓冲区”。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少则上千,多则上万,同时涉及成千上万个家庭。而房子和相应的居住环境是业主生活的重要问题,对于多数人来说也是一辈子的重大问题。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和供用热力合同正是矛盾的表现所在。然而,对于这样的矛盾在无法解决时只有提起诉讼。因此,诉讼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是矛盾的再次激化。
2、业主败诉率居高不下。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律师进行诉讼,而业主只能亲自参加诉讼,并且基本不熟知法律。业主的败诉在很多情况下属于不懂证据规则和不熟知法律的结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不合法”。同时,在现有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下,业主的举证责任又相对苛刻,没有第三方能够证明事实的本来面目。业主的高败诉率只能再次激化矛盾,同时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不存在业主委员会”的现象普遍。到目前为止,张家湾法庭辖区内的涉案住宅小区共计11个,仅有1个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群芳三园住宅小区)。其他小区的纠纷只由公司与业主直接对话来解决,《条例》规定的内容等同于一纸空文。同时,很多权利义务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业主个人是非承担主体,因此即便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无法得到支持。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缺失的原因
[page]1、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的“不情愿”。多数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就是“闹事”业主的组织,对于住宅小区各种矛盾的解决没有益处,更重要的是将会影响公司自身的各种利益。换句话说,业主委员会就是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的强大对手。因此,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没有任何一家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主动协助业主成立委员会,更多的是阻挠,拒绝提供一切协助义务。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积极”。《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个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在政府部门中存在业主委员会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认识,再加上相应的工作人员很少(不超过10人),对于业主的申请很难有进一步细致的指导和批复。
3、住宅小区业主的“不学习”。多数业主遇到问题不能解决时,不是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而是拒绝交纳物业费、供暖费和其他房屋相关费用。即使有积极的业主组织大家筹备业主委员会,但更多的情况是部分业主不积极参加,部分参加的业主只是痛斥问题和激化矛盾,甚至要求大家去政府静坐请愿。在没有正确指导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也就不可能合法成立。
当然如果小区缺少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要成立而不知道如何成立的,可以拨打18925587958免费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小区物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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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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