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小区物权 > 物业管理 > 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

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1:17:0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大家在日常买卖房屋时,房屋都是需要过户的,即更换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所买卖的房屋所在地有物业的存在,那么此时物业也是需要过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的其他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大家在日常买卖房屋时,房屋都是需要过户的,即更换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所买卖的房屋所在地有物业的存在,那么此时物业也是需要过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的其他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

  1、过户之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过户前发生了市政规划折迁,则房屋的产权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认产权人本人。

  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以后法院处置他的资产,将优先赔偿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

  3、由于公证处和房管局并没有联网,现产权人可以挂失房产证又另外出售办理过户。

  二、案情介绍

  1993年8月10日,原告与肖某在韶关登记结婚。1999年,肖某购买了房屋一套。1999年9月24日,肖某向A银行申请楼宇按揭抵押贷款,贷款人民币153,000元,分180期偿还,每月应偿还本息人民币1,256.64元。2001年,肖某办理到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肖某离婚。同日,肖某出具《转让房屋协议》:“将涉案房产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从2002年5月份,原告需承担供房义务,从2002年5月份起,此套房的一切有关费用与本人无关,余款付清后,房产证才转名。”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给肖某,并每月承担按揭还款义务,肖某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支付涉案房产的管理费至今,现原告已偿还全部房产的贷款,但肖某在2007年7月10日在韶关因交通事故过世,以致无法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相关手续。2016年11月,原告了解到,本案被告系肖某的继承人,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肖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办理房屋过户给原告的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原告宋某与肖某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原告主张其已于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后向肖某支付了房屋转让款、实际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已还清了剩余的按揭贷款,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且第三人A银行亦确认《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贷款已还清,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可。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余款付清后,房产证才转名,一切办理转名费用由宋某自付,故原告在还清贷款后有权请求肖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由原告承担过户税费。涉案房产产权信息中仍记载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第三人主张系因肖某未向其提交申请故而未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现第三人确认抵押贷款已清偿,其应当及时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由于肖某已于2007年死亡,被告朱某系肖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已继承了肖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被告明确表示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同意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原告,故法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不过户有什么后果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物业都要和房屋一起变更所有权人,因为物业算得上房屋的附属品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