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依据公证法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63条第五款为依据,1.公证处是否可以以此撤销该份公证书2.上述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字符有限

更新时间:2018-08-26 10:38: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兄妹5人,父亲生前分得一套60平方米的公有住房,91年父亲去世,该房母亲居住,93年房改母亲使用了父亲的工龄购买了该房,但因母亲无钱,由我全额出资,母亲取得房产证。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无异议。97年母亲将该房赠与我,并办理了公证。获得了公证书。98年我将该房一分为二,一份开店,一份给母亲养老。其他兄妹均无异议,09年母亲去世,其中2姐弟以母亲93年使用父亲工龄为理由,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依据公证法39条和公证程序规则63条第五款为依据,以不能判定是否为共同财产为借口,承认他们过失而直接撤销了该份公证书的程序,但内容不做撤销,为母亲真实意愿的表达我想请问律师:1.公证处是否可以以此撤销该份公证书2.上述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字符有限,望解答 ,满意约见详谈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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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可以主张均分。同时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8-08-26 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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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018-08-26 1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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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可以撤销吗,  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8-08-26 1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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