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律师在工作结束后,退休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更新时间:2020-01-14 06:20:3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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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律师在工作结束后,退休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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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01-14 05: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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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0-01-14 0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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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
(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2020-01-14 0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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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为例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由于对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和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议案件。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鉴发〔2006〕1号)。

《通知》对停工留薪期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和鉴定标准等。结合威海市近年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将需要鉴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不同伤害部位和组织器官分为外科类、眼科类、精神类、耳鼻喉类、职业病类等五类,根据每类伤害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了长短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和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本标准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查体时工伤职工不同伤害部位及组织器官分科类地规定了必需的医学检查项目,并规范了查体医生的查体记录和医师诊断意见的物理描述方式,既为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又降低工伤职工的查体成本。

2020-01-14 06: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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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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