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若双方出现纠纷如何确定受理法院地?目的地是指合同约定的装货港所在地、卸货港所在地还是船舶实际的出发地

更新时间:2018-08-22 08:16:1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若双方出现纠纷如何确定受理法院地?始发地、目的地是指合同约定的装货港所在地、卸货港所在地还是船舶实际的出发地、目的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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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 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 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 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承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二、负责装卸时 ,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 ,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2018-08-22 07: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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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那就自口头合同约定之时开始。
2018-08-22 07: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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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5020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2018-08-22 08: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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