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吉林省医学会做鉴定的结论是4级医疗事故医院付主要责任.我也看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里面也说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是一级医疗事故啊?撤诉后我可以再重新以

更新时间:2018-08-18 16:24:0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家的官司已经打了3年了还没解决呢,所以想请大家帮帮忙!拜托了!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56岁城市户口.在2005年4月住进了白城市医院,在住院期间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我父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这已经是第2次过敏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吉林大学给出具的尸检报告中也说明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死亡.之后我在2005年6月向白城市区级法院,以白城是医院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我起诉后,医院向法院提出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白城市做出的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法院也给我们调解了,还我说不属于医疗事故是不能给我们赔偿的.法官建议我们向省医学会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又向省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更是让人气愤和莫名其妙,居然是4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现在一审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判决医院赔偿我们45829.44元,(丧葬费6215.5元 医疗事故鉴定费3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6413.94元)的百分之八十,共计人民币36663.55元.法院是按照4级医疗事故的标准赔偿的所以是百分之八十.案件受理费是7180元有我们承担5700元,被告只承担1480元和50元的邮寄费.我还要说明一下我家里的情况,我母亲今年58岁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患有糖尿病10多年了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母亲一直是靠我父亲供养的.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保护我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合理吗?我现在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了,还没有开庭. ,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了! 前段时间二审的法官也找我谈过了,我和她说了一些我的看法还被她说了一顿说我讲的没有法律依据. 我想让大家帮我看一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拜托大家耐心的看一下!万分感谢您!一: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只是我的母亲做了原告我并没有作为原告,而是由于我妈妈身体的原因做了我妈妈的委托人.后来我在变更诉讼请求的时候也要求增加诉讼主体了,要求我也做为原告参加诉讼可是法院不同意,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在法庭上也提出来了可是没用.我想问你象我这种情况,二审的法官会不会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发回去重审啊? 二:在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吉林省医学会做鉴定的结论是4级医疗事故医院付主要责任.我也看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里面也说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是一级医疗事故啊?那么我在吉林省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不是有问题呀?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等级不合法要求法官不采信吗?我和法官谈话的时候也向法官提出了我的疑问,可是法官说:"你说等级不合法就不合法呀,你有什么依据吗?只凭<条例>是不能证明什么的,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为4级是有他们的依据的!"我想问您难道凭<条例>还不能证明吗?还有什么别的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吗?         三:我有个朋友帮我想了个办法,我说给你听你帮我看看可行吗?我在二审中不是说遗漏诉讼主体要求增加原告吗?如果法官认为确实是遗漏诉讼主体的话就会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了,如果真的发回去了的话我可以在没下判决之前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吗?撤诉后我可以再重新以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吗?如果这样起诉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回避医疗事故啦!如果医院再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我可以拒绝不做吗?我可以要求做司法鉴定的对吗 ?                                四:我母亲今年59岁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患有糖尿病也10多年了,我也在省中医院开了诊断证明,医生也说我妈妈不适合工作,而且我妈妈一直是我父亲供养的!在一审中法院以没有证明我妈妈无劳动能力为由,没有给被抚养人生活费.我上网也查过了不是说女性到55岁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吗?为什么还说我妈妈不够条件呢,是不是有必要给我妈妈做一个无劳动能力鉴定呀?                           就这几个问题了希望您帮帮忙!帮我分析一下我要怎么做呢?我说的办法可行吗? 万分感谢您!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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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018-08-18 16:11:32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2104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如果你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应当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对两次鉴定都不服,并有证据能够推翻鉴定结论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的法院会支持。
2018-08-18 16:14:08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6287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 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 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2018-08-18 16: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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