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按照之前签定的租赁合同,有没有义务告知周围住户何时拆建来降低其他住户的损失?

更新时间:2018-08-12 19:09: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情况:我目前租住在农民房,最近半年以来这一片区农民房在拆建。6月2号左右,我们租的房屋正前方的那栋开始拆建,噪音和灰尘极大,严重影响居住。所以我就找了另外的住处,并在6月6号晚上通知房东,准备6月20号搬家。(我的房屋6月19号到期),按照之前签定的租赁合同,租户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所以房东告诉我要么住到7月6号,否则要扣我一个月的押金。问题:1:合同上没有标明因为外界干扰或者其他不确定的原因提前搬走的是否就没有法律保障?2.其他拆建户有没有义务告知周围屋子的住户何时拆建(因为拆建房子会影响其他住户居住),从而降低其他住户的损失?3.我们这里有一个物业管理处,他们有没有义务告知周围住户何时拆建来降低其他住户的损失?4.还有没有其他方式维护我的利益?恳请您的及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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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2018-08-12 18: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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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房屋出租纠纷如何正确处理  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二、出租房屋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2018-08-12 18: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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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2018-08-12 19: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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