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案:要求陈某按合同履行,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18-08-10 15:41:2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案:王某经营需17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给王某17万元,借款期6个月,但要王某提供借款抵押。王某的好朋友陈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某无钱归还借款,夏某持接口抵押合同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按合同履行,陈某认为借款人是王某,与己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叙述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谢了!!!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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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8-08-10 15: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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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中,依据《担保法》第I,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保证合同纠纷。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签订一个保证合同。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018-08-10 15: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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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018-08-10 15: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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