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刚刚释放。有罚金,但暂时还不起。怎么像法院申请少交或者分期?需... 今天 03:31
答 您好,具体是什么案件呢
问 孩子出生户口落在姑姑家了,现在我想落回自己这怎么弄 今天 03:02
答 这是需要请问户籍管理部门的
问 我遇到职业打假人了,该怎么处理, 今天 00:04
答 你好,以后注意吧,照着法律规定以下的赔偿额协商把。
问 我再婚,继子财产影响我办理低保? 昨天22:03
答 低保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即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
问 我刑满释放,有罚金。但暂时交不起。怎么申请少交或者分期? 昨天21:06
答 罚金的缴纳形式是视情况而订的。当你的情况符合规定,那么你是可以申请分期...
问 17岁孩子打架了对方不和解怎么办啊 昨天21:02
答 你好,打架可以报警,造成伤害的赔偿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属于民事纠纷。如果...
问 征池社保费还存征地钱出吗 昨天19:11
答 你好,这要看当地土地换社保的政策规定、你有多少土地被征、土地的单价多少...
? 法院会不会找我们,我们会不会有什么事法院发罚款。 10分钟前
答您好,具体是啥情况
? 小孩过了一周岁,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么?因为实在过不下去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我在公司修车手压伤了,我和公司没劳动合同,公司不赔我怎么办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搜集相关证据起诉
? 我辞职了,没有时间提前离开 公司不发工资合理吗? 今天 03:03
答您说的具体什么情况呢
? 要是邻居不签我就批不了吗 今天 02:37
答这种情况还是建议和邻居沟通解决
? 我在网上找兼职,然后就转账过去,发现被骗了!钱还可以拿回来吗? 今天 01:56
答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 忘了交管理费 半年 管理处也不通知一声 电话也没打过一次 这样就收了了... 今天 01:21
答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了明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责任认定 我哥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有没有起诉他赔偿医药费的必要,后... 昨天19:01
答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
问 买二手房要交税吗都交什么税 昨天18:37
答 买二手的房子需要交的税有: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
问 律师能调取通话内容,做证据嘛 昨天18:27
答 您好,您是离婚案件吗?通话内容是没有录音的是无法调取的
问 租房合同口头协商有用吗 昨天17:45
答 口头的租赁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随...
问 代款人以还18万我的那份以还清,还有一个没还人行找到那个担保人,我正承... 昨天16:46
答 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
问 手机掉在小区里被车压碎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昨天14:32
答 你好 结合具体的过错确定
问 当地法院驳回异义,上诉到中院,多久能结案 昨天13:02
答 你好: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哈尔滨地区
香坊区律师案例
2022-04-200次
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B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设备部经理。案件情况:原告哈尔滨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B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祖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艾树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被告购置螺杆式空压机成套设备,约定合同总金额65000元及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为质保期,质保期过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质保期内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2、按月利息2%计算,支付自2010年6月至清偿本金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设备型号与合同签订的型号不符,被告要的是无油空压机,而原告交付的是有油空压机,被告向原告提出后,原告一直未答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举示了2009年5月8日《产品订货合同》一份,证明合同总价款65000元,先期支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未支付,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被告未向法庭举示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螺杆式空压机(型号GA11FF-10)一台、不同型号精密过滤器四支、304不锈钢罐(型号C-0.3/1.0)一个。共计总价款65000元。其中,合同第5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自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货款的30000元,作为预付款,货到15日验收合格后付清31,750元,供方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需方自调试合格后12个月内,付合同总货款的5%=325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设备无故障,且在质保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付质保金;第9条验收:开箱后按装箱单验收,如有问题在10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报告,否则视同验收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预付款30000元,原告已将合同所约定的产品设备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35000元。本院认为,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交付产品设备的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其余货款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原告。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交付的产品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被告收到设备后,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在开箱验收10日内向原告提出设备存在问题的书面报告,且已使用了螺杆式空压机。至开庭审理时,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设备与合同不相符,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原告的产品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实为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判决结果:一、被告黑龙江省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二、被告黑龙江省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哈尔滨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给付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与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00次
1日出生,现无固定职业,住**市**区**委**组。原告:李**,身份证号:**,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市**区**委**组。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爽,系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该院法律事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急救中心,住所地**市**区**委**组。法定代表人:李,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系该单位副主任。原告李**、李**诉被告**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爽,被告**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王**,被告**市急救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1,213元。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1.死亡赔偿金134,584元,按2021年黑龙江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3,646元/年x8年(死者范**1947年9月13日出生,2020年4月12日去世,去世时72周岁)x50%参与度计算;2.医疗费17,196元,按共花费34,393元医疗费(住院费32,934.14元、门诊费797.1元,急救费662.45元)x50%参与度计算;3.交通费706元,按1412元(赴北京鉴定产生的实际费用)x50%参与度计算;4.住宿费88.8元,按177.76元(赴北京鉴定产生的实际费用)x50%参与度计算;5.丧葬费18,638元,按黑龙江省202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4,554元/年÷2x50%参与度计算;6.精神抚慰金10万元。7.诉讼费和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中的10,000元由被告**市急救中心承担。被告**市人民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在诉状中所述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近亲属范**到市人民医院就诊所挂的专家是门诊胸外科专家,人民医院在门诊诊查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医疗诊断处置常规,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任何过错;2.被告人民医院在对患者范**经120急救中心送到被告人民医院处所采取的抢救以及处置方式完全按照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按医疗护理常规进行救治的,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家医疗法律法规以及诊疗处置常规,因而不存在过错;3.原告近亲属范**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医疗机构违反法律和自身过错造成的,因而被告市人民医院依法不能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另,患者范**首次就诊已经作了相关的检查,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6天后再次发病诱因很多,与院方无关。不应当不合理的加重医院的注意义务。院方经鉴定意见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可能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市急救中心,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12日6时48分到达患者身边,7时04分到达市人民医院急诊,期间加之患者上下车的时间仅有16分钟。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病人家属的主述及患者的状况,首先为患者做了心电图,并紧急与人民医院胸痛中心联系,启动静脉通道,在救护过程中,为患者测量了血压、心跳等一系列检查。根据患者当时的状态,患者口唇紫绀无,表明患者无缺氧表现,在急救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了血氧饱和度监测,患者当时的状态无需进行吸氧,在16分钟的急救过程中,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病情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急救中心在接诊时和接诊后患者生命体征没有任何变化,没有任何过错,范**(患者)死亡结果与急救中心急救措施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急救中心的诉讼请求。另,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急救中心的行为与死者的死因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但这种过错不是侵权过错,侵权过错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并造成损害的结果。本案纠纷中急救中心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范**死亡的结果与急救中心病历书写不规范之间无关,所以这种过错不是侵权过错。诉讼费和鉴定费的承担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分担的,本案侵权纠纷中应根据当事人在侵权过程中的过错比例来分担。原告方以急救中心作为被告应就案件是否胜诉及过错程度承担风险,所以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部分鉴定费无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李**、李**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户口本、骨灰寄存证、毕业生学生登记表;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2020年4月6日**市人民医院医疗手册(以下简称7月4日补发医疗手册)、诊断证明、**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市人民医院癌症筛查诊断报告单、急救中心急救费票据、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4.门诊医疗费票据6张,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1张;5.范**2020年4月6日就诊病例记录;6.**市人民医院轮椅租赁(截图);7.与张**医生及化验室医生对话视频(载体光碟);8.急救中心关于患者范**的院前急救病例中主诉时间修改说明;9.造影视频(载体光碟);10.住院费票据截图、护垫票据截图;11.医疗急救费票据1张、住宿费票据1张、交通费票据7张、**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12.鉴定费票据3张(影印件)。被告**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了:1.病历、门诊出诊记录;2.2019年8月29日范**在**市人民医院胸部CT报告单;3.范**2020年4月6日门(急)诊医疗手册(以下简称4月6日医疗手册)。被告**市急救中心向本院提交了:1.微信聊天记录影印件;2.院前急救病历、院前急救费票据。以上证据中,二原告举证的证据1-5、8、9、12及证据11中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住宿费票据、医疗急救费票据。被告**市人民医院举证的全部证据。被告**市急救中心举证的全部证据。上述证据均能够证实本案相关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二原告所举证据6.**市人民医院轮椅租赁(截图)、7.与张**医生及化验室医生对话视频(载体光碟)、10.住院费票据截图、护垫票据截图,因与本案争议事实无法单独或结合其他证据体现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所举证据11中的交通费票据7张因票据均系正规票据且原告作出了合理解释,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支持的范围于下文论述。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二原告均系患者范**女儿。患者范**于1947年9月13日出生。患者范**生前曾于2020年4月6日赴被告**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2020年4月7日在被告**市人民医院进行了CT检查及化验等医疗活动。2020年4月12日,患者范**因病由被告**市急救中心进行急救。**市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实施了急救措施。急救发生急救费用662.45元。急救送至被告**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市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实施冠脉溶栓+冠脉支架植入术,2020年4月12日7时30分患者范**住院,2020年4月12日10时患者范**被**市人民医院因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住院期间患者范**花费住院费31,322.14元,心胸外科专家门诊费合计797.1元,急诊费1612元(急诊费中个人现金支付434.78元、统筹金支付1177.22元)。患者范**死亡后,2020年7月6日,被告**市急救中心为二原告出具了关于患者范**的院前急救病例中主诉时间修改说明,被告**市急救中心修改了院前急救病例中的部分主诉。二原告与被告**市人民医院主要争议事实为:患者范**在2020年4月6日赴被告**市人民医院就诊时,出现两份**市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手册,二原告提交的7月4日补发医疗手册,载明主诉病史为:胸痛七天于4月6日就诊;被告**市人民医院提交的4月6日医疗手册,载明主诉病史为:肺结节年余。因两份医疗手册均系**市人民医院做出的,本院对两份医疗手册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将两份医疗手册均作为鉴定检材材料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在审理过程中,经二原告申请对:1.被告**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过程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鉴中心(2021)医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市急救中心存在病例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关。2.因**市人民医院、患方分别对2020年4月6日的就诊病例记录进行举证,法院要求我中心分别依据2份病例记录出具鉴定结论。故,分析意见如下:综合医方提供2020年4月6日病例分析,**市人民医院存在病例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关。综合患方提供2020年4月6日病例分析,**市人民医院存在未对可能引起胸痛的心脏原因进行排查,延误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同等责任。鉴定费28,000元由二原告垫付。本院认为,二原告作为死者范**的女儿,有权因范**死亡主张侵权赔偿责任。7月4日补发医疗手册和4月6日医疗手册都是被告**市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分别出具了2份内容不同的由同一就诊事实产生的病例材料,且两份病例材料产生了不同的责任结果。作为病例材料制作一方的**市人民医院,对自己变更病例内容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责任。故对患者范**的死亡,应按医院自己实施的医疗活动、患者范**死亡结果、医院出具的7月4日补发医疗手册的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参考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市人民医院的责任为50%。被告**市急救中心虽然亦存在病例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但经鉴定,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关。故,二原告无权对被告**市急救中心主张赔偿责任。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给付内容为:1.死亡赔偿金134,584元;2.医疗费17,196元,按共花费34,393元医疗费(住院费32,934.14元、门诊费797.1元,急救费662.45元)x50%参与度计算;3.交通费706元,按1412元(赴北京鉴定产生的实际费用)x50%参与度计算;4.住宿费88.8元,按177.76元(赴北京鉴定产生的实际费用)x50%参与度计算;5.丧葬费18,638元,按黑龙江省202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4,554元/年÷2x50%参与度计算;6.精神抚慰金10万元。7.诉讼费和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中的10,000元由被告**市急救中心承担。本院对于以上各项诉讼请求赔偿内容所支持的数额及计算方式:1.死亡赔偿金。患者范**于1947年9月13日出生,于2020年4月12日死亡,已满72周岁,不满73周岁。按72周岁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金按2021年度黑龙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3,646元x8年x50%参与度=134,584元。2.医疗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在被告**市人民医院处花费的住院费31,322.14元、心胸外科专家门诊费合计797.1元、急诊费1612元,在被告**市急救中心处花费的急救费用662.45元。对住院费、门诊费本院予以支持。对急诊费,因该笔费用个人现金支付434.78元、统筹金支付1177.22元,本院对统筹金支付部分不予支持,对个人现金支付434.78元予以支持。对被告**市急救中心收取的急救费,因被告**市急救中心在医疗活动中并无过错,亦不承担责任,该费用不予支持。故,对医疗费本院支持住院费31,322.14元、心胸外科专家门诊费合计797.1元、急诊费个人现金支付434.78元部分,合计32,554.02元。按原告有权主张的医疗费用32,529.62元x50%参与度=16,277.01元予以支持。3.丧葬费。患者范**在住院过程中死亡且院方存在过错,依法应按2020年度城镇居民职工月平均工资6212.83元x6个月x50%=18,638.49元计算。4.交通费706元、住宿费88.88元,虽然原告主张的票据中存在2021年8月14日鹤岗至哈尔滨、2021年11月17日北京西至广州、2021年8月15日哈尔滨到佳木斯与鉴定活动时间及原告往来不符,但原告其中一张火车票佳木斯-北京,票价367元的票据当事人无异议,亦符合法律允许的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且原告不在北京(鉴定地)居住,发生往来交通符合常理。经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706元、住宿费88.88元数额合理,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5.精神抚慰金。患者范**死亡,被告**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向患者范**女儿二原告赔偿精神损害,但二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10万元数额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医院过错程度、过错原因及医疗行为整体,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市人民医院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25,000元。6.鉴定费。原告花费鉴定费28,000元,申请对二被告医疗行为分别进行鉴定。其中被告**市急救中心经鉴定认为: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无关。且被告**市急救中心不承担对二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分配方式无证据加以证实,本院按鉴定费28,000元÷2=14,000元由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及向被告**市急救中心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市人民医院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34,584元、医疗费16,277.01元、丧葬费18,638.49元、交通费706元、住宿费88.88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14,000元,以上合计209,294.38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李**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上合计209,294.38元;二、驳回原告李**、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19元,减半收取2684.10元,由原告李**、李**承担666.78元,被告**市人民医院承担2017.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辛**二0二年二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
2022-05-100次
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原告:张**,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原告:张**,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原告:张**,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爽,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单位医务部副部长,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街*号*单元。原告李**、张**、张**、张**与被告哈尔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李**、张**、张**、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爽,被告哈尔滨**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张**、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哈尔滨**医院赔偿李**、张**、张**、张**各项损失共计201,682元。具体项目为死亡赔偿金121,348.50元(31,115元x13年x30%)、医疗费1,150.50元(3,835元x30%)、丧葬费11,183元(74,554元÷2x3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2.请求判令由哈尔滨**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7日张**因阵发性胸网5日余,加重伴呼吸困难3日到哈尔滨**医院就诊,入心内科住院,次日张**在病房卫生间如厕时突然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李**、张**、张**、张**认为哈尔滨**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哈尔滨**医院辩称,1.哈尔滨**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哈尔滨**医院是经黑龙江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科室专业内资质,哈尔滨**医院对张**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常规;2.张**的损害结果为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哈尔滨**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哈尔滨**医院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哈尔滨**医院已根据职业经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尽到了临床应尽的义务。患者死亡原因明确,李**、张**、张**、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哈尔滨**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患者张**与李**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女,张**、张**、张**。2021年1月17日,张**入哈尔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重度),于2021年1月18日22时31分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共计3,833.79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哈尔滨**医院对患者张**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鉴定费18,000元。上述事实,有**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户口本、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哈尔滨**医院住院病案、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在哈尔滨**医院治疗期间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哈尔滨**医院对患者张**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张**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体原因力建议为20%左右。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李**、张**、张**、张**主张的各项损害赔偿金额的问题。张**虽为农村居民,但参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院对其死亡赔偿金支持80,89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本院对其医疗费支持767元(3,835元x2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院对其丧葬费7,455.40元(74,554元÷12个月x6个月x2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哈尔滨**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99,121.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张**、张**、张**因近亲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80,899元、丧葬费7,455.40元、医疗费7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9,121.40元;二、驳回原告李**、张**、张**、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鉴定费18,000元(以上均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李**、张**、张**、张**负担案件受理费2,047元、鉴定费14,400元,由被告哈尔滨**医院负担案件受理2,278元,鉴定费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9**人民陪审员蒋**人民陪审员马**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此案申请执行的病限为二年送达时间2022年3月10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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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19查的图纸以及肇事车辆的检验单,一般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本人亲自领取,但本人确实无法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取。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代领吗如果本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可以由他人代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查看2022-05
19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怎么写?在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后,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者是用是实物作抵,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支付,为了避免纠纷,是需要签署协议的。对于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怎么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立协议人: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甲、乙双方经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具体事宜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子女抚养协议书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署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在孩子有实际需求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依旧是需要进行支付的。由于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金钱问题,也关系者身份关系,故而在生活中,由此引发的纠纷是比较多的。
查看2022-05
19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2、《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3、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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