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业人士县医院有责任吗?些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更新时间:2018-08-10 14:02: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爸爸在县医院做肾结石手术,手术后医院未进行给氧,后来我爸爸停止呼吸无心跳,经过抢救才又有心跳,血压最高时到了220,最后转到上一级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4天后才脱离生命危险,现在已经康复出院,做各项检查也没有什么问题,上级医院的出院证上写的是患者因做肾结石手术缺氧生命垂危进行急救,现在想请问专业人士县医院有责任吗?什么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权益,谢谢!问题补充:我爸爸比较瘦 ,做完手术后出现心脏停止跳动,后急救,但从来没有清醒,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然后转到上一级医院重症监护室,现已出院,做各项检查也没有问题。 问题补充: 些案适用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有时间限制吗?鉴定费是多少/哪方出呀?现在医院答复:1、在县医院和州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报城镇医疗保险(患者交了2009年城镇医疗保险),报剩下的县医院负担,其它一概不管。这合理吗?2、此事县医院称属于医疗意外。请问医院这样说有依据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呀?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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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8-08-10 13: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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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属)可要求医院内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患者对协商结果不服,即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2018-08-10 13: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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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2018-08-10 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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