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信用社进行保证担保贷款。这份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吗?请问是否过了起诉时效?

更新时间:2018-08-08 00:06:02人浏览
问题描述:
[hide][/hide]:[em09]2002年9月28日我的爸爸没有和我商量,也没有取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拿走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了信用社进行保证担保贷款。信用社竟然在没有调查担保人的情况下,竟然让爸爸随便找个人来代替我在借款合同担保书上冒签我的名字,摁了手印,顺利的取得了贷款(20000元)。(在之前,爸爸已经和信用社贷过款了,仍没有偿还前期贷款,也没有做偿还计划),期限是一年,还款期限是2002年9月28日至2003年4月28日。一年过去了,爸爸做生意亏了,也没有申请破产(事实已证明),无钱还贷款。信用社没有通知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7月12日开始私自扣划我的工资(我是教师),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票据为证)。就这样,从2003年7月12日起,逐月扣划我的工资存款,另做他用。当我得知情况后,于是找到信用社理论,信用社告知,我是合法的担保人,理应扣我的工资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我对这方面的疏忽和失误,导致信用社一直抵扣我的工资偿还利息等。和信用社商讨无效后,我于2004年5月11日向信用社口头说明,同时也向信用社下达了书面通知书(内容略),要求停止抵扣我的工资存款并且返还我的所有存款等等。并且口头授权于代理人向当地信用社上一级县联机构领导反映此情况。反馈回来的信息是:1,我如果和信用社打官司,可能会赢。2,如果信用社败诉后,就会以“欺诈罪”的欺诈贷款为由起诉我爸爸。 请问:1:信用社遵守《贷款通则》的发放贷款程序和步骤吗?2:这份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吗?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3:我通过多方面了解得知,信用社在贷款程序和抵扣工资等等方面存在了很多的疑点和侵权行为。我能起诉信用社吗?如果起诉信用社需要收集什么材料和证据?4:请问我的爸爸真的存在欺诈行为吗?真的会背上“欺诈罪”而被法院起诉吗?5:我如果起诉信用社应该以什么为由?会赢这场官司吗?爸爸会有事吗?6:请问是否过了起诉时效?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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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我的补充::18你作为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要具体研究担保合同的约定,有些担保行为是有期限限制的,还有些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也可以争取。
2018-08-07 23: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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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8-08-07 23: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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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利息该如何计算呢?《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关于此种情况下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知识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2、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3、不能按期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内的时间;  
4、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2018-08-08 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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