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2岁无知小孩玩游戏 1小时前
答 对方 报警了吗
问 交通事故调解书能反悔吗 2小时前
答 法律并未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反悔期限。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
问 3.24死亡,现在保险公司理赔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是不是应该按6年计... 今天 04:03
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年限的计算,一般是按照二十年进行计算的。但六十周岁以上...
问 我孩子7岁在学校把一位6岁的小朋友推到,造成了耳朵撕裂开,是不是要赔偿... 昨天20:11
答 您好,您可以起诉对方的
问 请问我们遇到了棚户区改造我们选择拿钱走人 但是开发商不直接给钱开始说一... 昨天19:06
答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问 交通事故,乙方。各交警来,请问律师15日内,有上诉权,还是判责下来后就... 昨天19:02
答 什么时间发生的,责任认定下来了没有
问 在网络上找的兼职,连续给一年。但是在之前他发给我了算是合同,填了自己个... 昨天16:40
答 你好,搜集证据,可以起诉或报警处理
? 村委会有权利占用自己的宅基地建广场吗? 50分钟前
答你好,要看具体情况
? 二手车贷款在方面的? 1小时前
答 法律分析:二手车贷款流程如下:1、提出贷款申请;2、交首付款并签定...
? 我想买房子,可以改一手合同那种? 1小时前
答买房子可以改合同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决定更改的; 2...
? 退了钱以后现在他们又要百分之七十,因为都是朋友,没有签任何协议,这应该... 1小时前
答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返还在合伙项目中的出资金额及其他相关费用。如...
? 我在黄陂开车十天,老板把我辞了,不想给工资,没签劳动合同? 2小时前
答法律分析:没签合同辞职不给工资,可以先和老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
? 李律师您好我发现一个涉黄涉赌的APP请问怎么举报? 今天 03:00
答一、网赌到哪里举报最有效 1、网赌到公安机关举报最有效,网赌举报的方法...
? 父母有经济案孩子报考行政执法公务员考试会有影响吗? 今天 01:21
答法律分析:会。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父母是刑事案件可能会影响子女考公务...
问 您好?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可以拍卖吗? 昨天16:02
答 是对方欠你钱了吗,产生什么纠纷了?
问 春节期间大外孙偷用姥姥手机玩游戏,向支付宝客服申诉回复无法认定是孩子操... 昨天14:46
答 你好,可以联系游戏客服。
问 咨询一下爷爷临终前紧急情况下口头嘱咐把他和奶奶的所有存款都给我了,我在... 昨天13:01
答 还有其他继承人吗,现在产生什么纠纷没有?
问 想帮忙退保险 昨天12:53
答 涉及金额是多少,保险公司不给退吗?
问 家庭经济矛盾。 昨天10:32
答 你好 具体是什么情况 建议详细描述
问 公司子公司股份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现在总公司又让签订,怎么办 昨天 07:59
答 如需律师帮助,可到我的页面留言或电联
问 你好我想问下我妹妹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想让我给她生个孩子她领养可以吗 昨天 03:03
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领养需要有正规的领养手续。
洛阳地区
嵩县律师案例
2022-05-260次
原告人王**,男,汉族,住宜阳县,于2017年3月3日被人致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女,汉族,住宜阳县,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之子。诉讼代理人仝**,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谷**,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翟灿民、路东亚,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宜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留安、刘会灿(实习),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的近亲属闫**、王*、王**、王**及被害人王**向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鹤飞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及其诉讼代理人仝国锋、被告人谷**及其辩护人翟灿民路东亚、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张留安、刘会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17日许,被害人王**驾驶三轮车停在其哥哥被害人王*(已死亡)家大门南侧的路上,与王*的邻居王**发生口角,后王*及王**的女儿谷**也参与吵架。谷**给其丈夫即被告人陈**打电话后,陈**从村南边赶到现场,拾起一根木棍与王*、王**打斗。被告人谷**(谷**的四叔)从村北边看到吵架,持锨把赶到现场参与打斗,从王**背后击打其头部致其倒地,又从王*侧后方击打其头部致其坐在地上。之后谷**、陈**逃离现场。王*受伤后因医治无效于2017年3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木棍、搅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谷**、王**等证言;4.被害人王**陈述;5.被告人谷**、陈**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死亡、王**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陈**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谷**、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死亡赔偿金544658.4元、丧葬费22960元、误工费1922.77元、护理费4730.70元、营养费510元、医疗费116084.28元、外购药30000元,其他支出6180元,没有票据的20096.22元、其他损失320000元(含子、女结婚费用),以上共计1067142.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谷**、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王**误工费6509.56元、护理费6307.60元、交通费680元、营养费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医疗费16658.47元,以上共计32857.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谷**、陈**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陈**系本案主犯;谷**、陈**不构成自首;二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重判。被告人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锨把致死王*、致伤王**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看到王**、王*正在殴打陈**,其才持锨把击打王**、王*,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看到王**欲持三轮车搅把打击陈**,为制止其对陈**的伤害行为,才对王**实施防卫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谷**与陈**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称其打了王*两棍,但没有打王*的头部,也没有打王**,其也没有看见谷**打王*和王**,其当时不在现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头部受伤是陈**所致,也无法证明陈**与谷**有任何意思联络,共同伤害王*、王**的行为,不能以共同犯罪追究陈**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已死亡)与被害人王**是亲兄弟,王**与谷**是夫妻关系、王*家与王**、谷**家是邻居,被告人谷**是谷**的弟弟。被告人陈**系王**之女谷**的丈夫。王*与王**家素有矛盾。2012年1月25日谷**与谷**殴打王*宜阳县公安局对谷**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对谷**作出行政罚款伍佰元的处罚。2013年11月29日,王*殴打王**、宜阳县公安局对王*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3日17日许,王**驾驶三轮车停在王*家大门南侧的路上,与王**发生口角并争吵,王*以及谷**到后也参与吵架。后谷**给其丈夫陈**打电话,陈**赶到现场后,拾起一根木棍与王*、王**打斗。谷**从村北边看到双方争执,持锨把赶到现场,从王**背后击打王**头部致王**倒地,又从王*侧后方击打王*头部致王*坐在地上。之后谷**、陈**逃离现场。王*受伤后因医治无效于2017年3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5日谷**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16日陈**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系被害人王*之妻,王*、王**系王*之女,王**系王*之子。王*于2017年3月3日到宜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8.88元,同日转院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20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15715.40元。王**于2017年3月3日到宜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10日出院,共住院68天,花去医疗费16086.47元,另花去鉴定费、CT费共590元。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王**、闫**从宜阳县公安局领到王*医疗费用121000元,丧葬费22000元,共计143000元。2017年4月2日,王**、王**从宜阳县公安局领到王**医疗费5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从宜阳县公安局领走医疗费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王**陈述,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16时许,王**开着拉粪车停到王*家门口,因这辆拉粪车一直坏,就对车骂了句,因这事与王**发生争吵。后谷**、王*也参与进来。王**过来拉,不让继续吵下去。谷**拿着铁棍朝着王**头上打了一棍,王**瘫在地上没意识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谷**(系被告人陈**妻子)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谷**看见王**和王**在吵架,陈**回来后看见双方在吵架,也和对方吵了起来。争吵中王**从拖拉机头的地方拿了一个拖拉机的搅把儿朝着陈**走过来,王**用搅把挥舞了下,但没有打住人。陈**从门口捡了一根细棍和王**开始打架,王*也开始参与进去。陈**拿木棍朝王*胳膊和腿上打了两下。2.证人王**(系被告人陈**岳母)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王**在王**家门口骂,王**就和王**发生争吵,后来同村村民将王**推到家里,在家坐了三五分钟,再出来就见王**和王*在地上躺着,王**的头在流血。3.证人王**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5点多,王*、王**与陈**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架,后王**、王*被打伤,王**去叫村医彭**,彭**到现场没多久,派出所民警就到了。4.证人陶*证言,证明陶*看见王*、王**和谷**、王**在陈**大门口往北一点吵架,王**在旁边拉架,陈**回来后在地上拾了一根木棍拿到手里就开始骂王*和王**。王*和王**一看到陈**骂就往陈**处走,王**到他自己的三轮车上拿了搅把在手里,双方走到一块儿开始吵骂厮打。双方正在厮打时陶*从三轮车上下来,这时看见谷**从北边拿了木棍跑了过来,直接用木棍照着王**头部打了一棍,王**倒在地上,紧接着谷**又举起木棍照着王*头部打了一棍,王*倒在地上。陶*赶紧上去把谷**推到一边,并把他手里的棍子夺了下来,扔到路东的菜地里。另证明,谷**拿木棍打王*和王**时,陈**还在和王*、王**厮打,在谷**先后把王**和王*打倒在地后,陈**当时就在那站着。王*和王**是面朝南和陈**厮打,谷**是从北边跑过来的,也就是从他俩身后过来的,他俩应该看不见。5.证人关**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5点多,关现杰与王**、谷**在关**家五金电料门口喝茶,听见王**、谷**和同村的王*、王**在争吵,王**去了争吵的现场,谷**也离开了。不一会,陈**手里拿着木棍走到争吵现场应该是上去举起木棍朝一个人身上打了两下,感觉被打的人应该是王**,被打的人倒在地上了。关现杰与旁边的人说话,后一扭头就看到王*和王**都倒在地上了,不一会,王*起来坐到三轮车旁边的地上了。6.证人彭**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王**来卫生所说是村里有人打架,人被打伤了,彭**拿了一些绷带和王**一起到王*家门口,见王*和王**都在地上躺着,在打电话,王**头上有血,地上也有血。王**的头顶有一块直径三四公分的头皮撕裂脱伤,伤口向后有一道好几十公分的口子,彭**用绷带包扎了一下。王*在地上打电话,没有看见他有外伤,王*打电话声音很大。7.证人王**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王**将120急救车引到王*家门前,看到王*、王**在地上躺着,王**在旁边站着,王**头部流血,没看到王*有明显外伤。8.证人王**证言,证明2017年3月3日下午王**到打架现场时,看到王*身上没血,王**头上有血。王**被抬到救护车上,王*自己上到救护车上。9.证人李**证言,证明李**到现场对王*、王**实施抢救,后将二人送到宜阳县中医院。当时王**头部出血,有伤口;王*在救护车上呕吐一次,在宜阳县中医院走廊呕吐一次(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宜阳县王*家门口村中路上,该路为南北方向。中心现场位于王*家门口,王*家南侧为陈**家。王*家门口有一条宽2.2米的坡道,东侧距王*家大门2.5米,距大门北缘2.1米处有一片血迹,血迹呈不规则状分布,面积约1.6x08米,血迹表面覆盖有一层沙子,距王*家大门2.5米,距大门北缘2.1米处有一处片状血迹,棉签转移提取一处,标注为血迹1;距王*家大门2.8米距大门北缘1.8米处有一处滴状血迹,棉签转移提取一处,标注为血迹2,距王*家大门3.4米距大门北边缘1.2米有一处滴状血迹,该处沙子被浸染,棉签转移提取一处,标注为血迹3。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3月3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宜阳县陈**家提取木棍一根,同时在现场提取三轮车搅把一根。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谷**指认关**家厨房系其准备拿菜刀的地点,关**所开的五金店是其拿锨把的地点,并指认殴打王**地点,殴打王*地点;陶*指认夺掉谷**手中棍子地点,及扔棍子地点。4.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辨认照片,证明经陈**辨认,其指出6号木棍就是其2017年3月3日作案时所持木棍。该6号木棍是2017年3月3日宜阳县公安局民警出警时在宜阳县陈**家大门通道内提取的木棍。(四)物证1.木棍,该木棍系陈**与王*、王**打斗过程中所持,宜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3日在陈**家大门通道内墙边提取。2.搅把,该搅把系王**与陈**打斗中所持,与木棍一起提取。(五)鉴定意见1.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洛)公(物)鉴(理化)字【2017】48号理化鉴定报告,证明从王*胃组织、肝组织中均未检验出毒鼠强、甲拌磷、地西泮成分。2.宜阳县公安局(宜)公(刑)鉴(尸)字【2017】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记录、尸检照片,证明王*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3.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洛宜中司鉴所【2017】临鉴损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头顶部偏左侧头皮不规则撕脱,深达颅骨,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4.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洛)公(物)鉴(法物)字【2017】144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王**与王*、闫**符合生物学亲子遗传关系。5.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洛)公(物)鉴(法物)字【2017】76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王*家门口地面1.2.3对被告人谷**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谷**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意见,经查,谷**看到王*与王**、陈**等人发生冲突以后,先去拿刀,被人拦下后,又去拿了一根锨把,到现场以后,谷**直接持锨把击打王**头部,致王**倒地此时,王**虽拿着锨把,但离陈**尚有距离,陈**本人在侦查阶段“王**离我还有距离,根本打不住我”的供述也证实了该事实,因此,陈**并没有现实的危险;将王**打倒在地后,谷**又持锨把打中王*头部,致王*倒地,此时,王*正与陈**厮打,但陈**年轻力壮,且手持木棍,王*却是空手,综上,谷**作为成年人,在看到亲属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不是理性劝解,而是直接参与打斗,其主观上明显不具有防卫的意图,却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成立防卫过当,故谷**的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认为,陈**与谷**不构成共同犯罪,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在陈**与王*、王**发生冲突过程中,谷**手持锨把参与殴打王**、王*,此时,陈**与谷**即具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构成共同犯罪,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陈**的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与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谷**与陈**系共同犯罪,谷**持锨把直接致死被害人王*,致伤被害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未直接致死被害人王*,致伤被害人王**,但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其持锨把致死王*、致伤王**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至于谷**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辩解系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过程中却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案发后,谷**和陈**的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王*亲属及被害人王**部分经济损失,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谷**、陈**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要求谷**、陈**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该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要求谷**、陈**赔偿因王*死亡的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费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要求谷**、陈**赔偿外购药30000元,其他支出6180元,没有票据的20096.22元、其他损失320000元(含子女结婚费用)等,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要求被告人谷**、陈**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虽未提供交通费等相关票据,但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处理被害人丧葬事宜时确有交通,故酌情予以判处。另,案发后,被告人谷**和被告人陈**亲属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的款项,应从二被告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根据被告人谷**、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人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三、被告人谷**与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问站强、王**、王*、王**因被害人王*死亡的丧葬费22960元、误工费1922.77元、护理费4730.7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116084.2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误工费6509.56元、护理费6307.60元、交通费680元、营养费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医疗及鉴定费16676.47元,以上共计180101.38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50000元,被告人谷**和被告人陈**仍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101.38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王**、王*、王**、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王小生审判员谭跃林审判员郑豫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晓伟
2022-05-260次
王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陈某一,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第三人: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第三人:陈某二,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某一,陈某、陈某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第三人陈某一、第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某二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宜阳县城关镇某某位置相应的拆迁权益,房屋面积为300㎡,价值40万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安置补偿款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陈某一共建六处住宅房屋,其中一套位于宜阳县,原告为所有人之一,现房屋被征迁,原告等人的拆迁过度费用、拆迁补偿款和补偿安置房屋均被被告占有,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房屋所有人之一应享有拆迁权益,目前原告及陈某一年弱多病,吃药、住院花费巨大又无固定收入,被告既不尽赡养义务又霸占侵春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屋,故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辩称,1、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是80年代所建老房子,在90年代房产普查办理房产证时,政府要求必须登记全家人口为共同所有,故才把当时的家庭人口全部登记在房产证上;2、答辩人在1995年结婚时,父亲陈某一及原告已经把该房产赠子给答辩人作为婚房居住使用,后答辩人之弟陈某结婚后,家里人多居住不下,父亲陈某一向大队申请了新宅基地,位于宜阳县,把老房子按照农村的传统,口头上从中间划开一分为二进行了分家,答辩人在东面居住,陈某在西面居住,后因老房质量差,常常漏雨,无法居住,陈某在1999年把老房子拆后新建,答辩人在2000年把老房子全部拆除新建,所建新房原告及父亲陈某一也未投资,也未照看,故新建房产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3、2000年新房建起后,答辩人及陈某把新建后的房子,兄弟二人各立门户,各家装了大门,并且长期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并且答辩人把一楼的门面房长期出租且收取租金,原告未提出过任何异议;4、该案答辩人在2000年建成新的房产后,原告也知情,但原告在2022年2月8日才起诉,对房产提出异议,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5、答辩人兄弟五人,目前每人一套住宅,为了减少以后亲属之间的纠纷,答辩人父亲陈某一在2006年组织了分家,把13号新建的房子从书面上再次确定平均分家给答辩人和陈某;6、按照政府拆迁政策,拆迁安置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准,拆迁补偿是对房产主体及附属物进行的安置和补偿,且政府拆迁时老房子早已不复存在,政府是对答辩人新建后的房产补偿,在2000年答辩人新房建成后:原告及父亲陈某一一直也未与答辩人共同居住,故原告不能享有拆迁过渡费用,拆迁补偿款等费用都是补偿房屋实际所有人和居住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7、原告目前生活并不困难,每月都有赡养费领取有钱花,轮流居住有住的地方,且原告及陈某一还有自己的房产也可以居住,并且还有国家发放的退休金、养老金,大队发放的补助金,股权分红等收入利益:8、该案涉及家庭纠纷,如果原告坚持非要分得答辩人的财产,那么答辩人其他四兄弟的财产,是不是原告也要提出重新分配,因家庭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答辩人,厚此薄彼。原告的做法是不符合家庭关系的处理,相反会更加激化家庭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且原告的赡养问题,刚刚通过法院解决,现又把答辩人起诉到法院,完全是无理取闹,原告有吃有喝有住,生活有保障,但还想通过告状从答辩人处获得财产,完全没有理由:9、如果原告的诉求被法院支持,那么本次玫府正在进行的拆迁工程涉及家庭财产处理并不是答辩人一家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其他83家拆迁户子以效仿,这将起到不利的司法效应,同时这将增加政府的拆迁困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综上答辩人现在获得拆迁补偿是政府对答辩人新建的房产的拆迁补偿,老房子已经拆除且答辩人新建房产后,原告也未与其共同居住,故新房的拆迁补偿与原告设有关系,且已经超出20年才提出异议,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陈某一辩称,被告陈某某所讲不属实。原老房子是1984年答辩人所盖共两层四间,一楼有厨房、卫生间、楼稀间。后来答辩人在原老房子基础上重建时将院子全部盖严,又新盖了楼梯间。房子拆迁之前一共是三层,第三层是被告陈某某突击加盖的,窗子和门都没有安装,是毛坯房,这两三年被告陈某某对答辩人特别不好,所以答辩人的房子有权要回。第三人陈某辩称,答辩人结婚时所住房子的地基是在菜地上盖的,时间长了以后屋子漏水不安全,所以答辩人后来拆除又盖成了门面房,父亲(第三人陈某一)将涉案房产分给了答辩人和被告陈某某居住,答辩人结婚后房屋漏雨严重无法居住,答辩人在1999年将老房改建,被告陈某某在2000年将若房改建。老房改建之前总共有四间,答辩人和被告陈某某各两问,楼梯是露天的。父亲(第三人陈某一)共有五个孩子,大队给分六所房子是根据五个孩子分的,陆某某和陈某一不应该享有涉案房屋的权益,因为有一所房子陈某一卖给了别人。第三人陈某二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与第三人陈某一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第三人陈某二。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某系陈某一与前妻所生育,陆某某和陈某一婚后于1984年在宜阳县城关镇建造一层房屋四问。1996年1月15日,宜阳县土地管理规划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陈某一,地址为城关镇13-14号,用地面积250.8m,其中建筑占地92.7m.1996年1月30日,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陈某一,所有权性质私产,房屋座落城关镇,房屋状况为1幢4间砖混结构1层,建筑面积为92.75平方米。宜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证明》载明:陈某一登记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的房屋,建筑面积92.75平方米共有人为陆某某、陈某某,陈某,陈某二,领证日期1996年。1995年10月13日,被告陈某某结婚,之后第三人陈某结婚,上述一层房屋四间分别由陈某某和陈某各居住两问管理使用,1999年,陈某将居住使用的两何房屋拆除翻建,并更名为14号(或13-1号),2000年,陈某某将居住使用两间房屋拆除翻建为一栋两层房屋,更名为13号,随后又在两层房屋的基础上加盖第三层。2021年10月28日,陈某某与宜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宜阳县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征收房屋所有人陈某某位于城关镇实测建筑面积为451.44m,一层用于经营面积为124.13m,总楼三层的房是,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补偿陈某某金额327709.62元(包括签订协议奖10000元),安置房面积451.44m.现原告陆某某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主张其为被拆迁13号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应享有该房屋因拆迁所产生的征收补偿权益另查明,庭审期间,原告陆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拆迁面积和补偿款的三分之二的权益。第三人陈某一共有有五个儿子,其中前四个儿子系与前妻所生,因家庭人口众多老宅居住不下,先后向所在的城关镇红旗路社区居民委。被告陈某某和第三人陈某陆续结婚后在城关镇宅基所建房屋内居住生活。第三人陈某一和原告陆某某、第三人陈某二在城关镇宅基所建四层房屋内居住生活,现被告陈某某翻建的13号房屋和第三人陈某翻建的14号(或13-1号)房屋均因政府征收已被拆迁。上述事实,有原告陆某某的陈述,被告陈某某的陈述及第三人陈某一、陈某的陈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宜阳县征收补偿安置(产权置换)协议书》居委会证明,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最早为一层四间,有原告陆某某及第三人陈某一夫妇在1984年出资建造,1995年被告陈某某和第三人陈某陆续结婚后,该四间房屋一直由其二人各居住两间管理使用,1996年该四何房屋产权登记原告陆某某、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陈某一,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陈某二为共同所有权人,但在1999年至2000年何,该四间房屋陆续被陈某,陈某某拆除翻建,分别更名为城关镇13号和城关镇14号(或13-1号)。据北,原告陆某某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中虽载明其系13号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但因该房是的拆除翻建事实情况发生的变化,故其附着享有的所有权已归于消灭。同时,被拆迁的13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权益是针对房屋现状实测建筑面积451,44㎡的补偿,第三人陈某一虽称2000年该房屋由其出资翻建为二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亦不能证明作为陈某一妻子的原告陆某某对该拆迁补偿的13号房屋存在出资行为。综上,原告陆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被拆迁的13号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对其主张享有被拆迁的13号房屋所产生的征收补偿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阮依娜二0二二年五月九日书记员王雅楠
2022-09-250次
代性交通工具,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交通费。被告答辩:原告诉求交通费应提供相关的交通费发票,以证明交通费实际产生,另外车辆损坏不是人身损害,诉求交通费没有依据,原告开车出行也有成本,车辆损坏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开车成本相互抵消,不存在额外损失,不应另外赔偿交通费。法院观点:关于交通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费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实际修车时间为35天,原告请求过高,法院酌定按照每天100元予以计算,共计3500元。上诉观点: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必要证据为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一审原告提供的定额发票没有时间、车号、里程,也没有提交支付出租车费的记录,主张该项损失的证据不足。依据上述文件,市内交通费应当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认定,而一审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过高,没有合理依据。二、车上物品损失。原告诉求:根据车上物品损失有照片显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答辩人车上有婴儿及哺乳期妇女,受到不同程度惊吓和撞伤,婴儿手中水杯摔坏,汽车前方挪车电话牌损坏。被告答辩: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主张车载物品损失的必要证据为物品购买发票、现场照片或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本案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原告有车上物品损坏,原告也没有提交购买发票,不能证明车上物品在事故中损坏。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诉求:案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5月1日,不足2年。从车辆受损程度、维修情况来看,事故造成车辆大量配件更换或维修,通过维修无法恢复至原有性能,车辆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客观存在。一审法院委托洛阳阳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小型轿车车辆贬值损失为1282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项目做的是概况性规定,明确规定要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性条款,仅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部分约束力,与本案答辩人无关。如果案涉车辆贬值损失由车主承担显然有失公平。被告答辩:所谓车辆折旧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进行计算的,《民法典》和《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中都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可以诉求财产折旧损失,原告诉求车辆折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原告不是专门的汽车销售商,车辆也不是新车,车辆对于车主的价值在于使用价值,而不是销售价值,修好之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即没有对车主权益造成损害。具体理由如下:(1)首先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需要赔偿贬值损失;(2)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其中不包含贬值损失;(3)再次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中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说明了我国尚不具备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原因在于1、因维修导致零部件更换产生损益相抵,没有额外损失;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需兼顾我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赔偿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5)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将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损失判由上诉人赔偿,与保险条款的规定不符。我公司提交保险条款和投保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薛其民进行了提示说明,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到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已给车辆定损并支付修理费,车辆己经修好。依据维修清单显示,车辆只是尾部配件受损,已经更换原厂配件,车辆的框架、电机、控制器、电池等重要部位都没有损坏,根本不影响安全使用。一审判决认为“通过维修无法恢复至原有性能,车辆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缺乏依据。原告不是专门的汽车销售商,车辆己经使用两年多,车辆对于车主的价值在于使用价值,而不是销售价值,修好之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即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小型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特殊、极端之处,一审法院没有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如果以此判决形成判例,今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都依此判决为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将会形成滥诉。关于车损鉴定意见:一审的鉴定意见显示事故发生前车辆价值为42555元,维修后车辆价值为29730元,而时隔半年之后原告车辆在二手车交易平台寄售价仍为40000元,跟事故发生前的价格相差无几,不存在12825元的贬值。且车辆售价与使用年限和本身价值有关,电动车本身就不保值,与电池损耗、续航里程短、产品更新换代快有关,与小型交通事故没有必然联系。且原告的车辆也没有合理出售,贬值损失没有实际产生。法院观点: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本案原告的车辆登记注册时间不足2年,从车辆受损程度、维修情况来看,事故造成车辆大量配件更换或维修,通过维修无法恢复至原有性能,车辆的使用寿命和使用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客观存在,该部分损失由车主承担显然有失公平。经本院委托,鉴定评估报告对其贬值损失予以确认,故该部分损失1282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四、关于精神损失赔偿。被告答辩:依据《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只有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车辆损坏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法院观点:本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故原告主张车上人员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源│洛阳冠军律师整理
嵩县律师文集
2022-12
24准》(JTGB01-2014)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3、交通部发布的最新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中限高杆设置规定,对限高杆做出了规范: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且净高不低于4.5米!冠军律师注:一般而言,县级干线公路属于三级公路,县、乡、村支线公路属于四级公路。而四级公路,则是沟通县、乡、村等的支线公路。这即意味着,国家已强制要求所有公路限高不得低于4.5米。“净高”4.5米,强调的是在此高度以下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限高杆概莫能外。二、对于限高杆技术规范: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中明文规定,“公路上跨桥或隧道内净空小于4.5m时可设置限高架,上垮桥或隧道内净空小于2.5m时宜设置限高架”,并处于交通安全考虑,要求“限高架构件及其脱离件不得侵入车辆乘员舱,不得对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伤害”。冠军律师注:只有公路上跨桥或隧道内净空小于4.5m时,才可设置限高架。限高架和限高杆要使用警示限高杆(即软限高杆)。警示限高架实际高度高于限高,利用悬挂水平杆设置警示高度。即便是车辆超高,水平杆也只是会被推开,并不会对车辆乘员舱内的人造成威胁。三、严禁设置限高杆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四、限高杆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第八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冠军律师注:道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限高杆,设置的限高杆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八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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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序良俗。买卖合同需要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进行申请仲裁。一、网签合同买卖合同哪个有效网签合同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满足以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二、买卖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吗买卖合同可以申请仲裁,但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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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重新签订合同还是复印一份合同。一、按揭合同不见了怎么办按揭合同不见了处理方式是:1.借贷人可前往开发商或房管局重新复印一份。2.若借贷人在还未办银行按揭前就丢失了贷款合同,那么还需借贷人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后,再拿着有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再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即可。3.若申请贷款买房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没有购房合同原件的话,借贷人也可提供当地房屋交易中心有盖章的信息证明即可。在生活中,我们要对这些重要的文件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二、按揭合同不见了能办房产证吗按揭合同不见了,一般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贷办理后房子是抵押给银行的,需要把贷款结清后,拿着贷款合同等资料到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再去房管局解除抵押才能拿得到房产证的。所以,贷款合同丢了对房产证的办理也会有影响。不过如果真的丢了,大家也不用担心,别人拿到你的贷款合同也办不了房产证的,毕竟贷款合同只包含了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等内容,跟房产证办理没有直接关系。不过,贷款人最好还是去补办一份。二、按揭合同什么时候能拿到按揭合同一般情况是最快3个工作日放款就可以拿到合同,但是目前由于银行贷款金额紧缩,所以要排队,可能长的会等上半年以上了。银行要放款的时候才会通知开发商给你备案,只有备案后房子才房管局才认可房屋属于你。放款后银行不会给你票据,只有银行贷款合同,但是贷款放款后可以到开发商领取贷款金额的收据,等到交房的时候一并换做发票。购房合同应该是在银行放款前就可以拿到的,只需要开发商盖章就可以了,这个你催到你的销售人员帮你会很快。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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