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27民初00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为撤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理赔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某某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红
二O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栗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