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营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征地程序是违法的。
我们是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平楼村委王花园的村民,因对睢县城关镇错误执行豫政土【2013】1141号文件,非法征用王花园村民组的集体耕地的行为不满,特书面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一重要情况,敬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抽空已阅,并速派人员调查处理,诚望能尽快给予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已达到保护集体耕地,维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决策之尊严,促进安定团结及和谐社会构建之目的!现将具体情况揭发反映于后:
一、王花园村民组的集体耕地不在睢县2013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范围,依法不应征收。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3】1141号土地管理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县2013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附件:《睢县2013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明细表》可知,城郊乡征收土地的总面积为13.6224公顷,而平楼村委会的征收面积为13.6224公顷,平楼村民组的征收面积为13.6224公顷。充分证明城郊乡应征收的土地面积13.6224公顷集中在平楼村委会的平楼村民组。而王花园村民组的集体耕地根本就不在征收土地的范围,依法不应征收,而强行征收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且明显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决策唱反调,其行为既不合情理,又不顺***,更与国法相悖,应严格禁止实施
二、睢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强行征收王花园村民组的基本良田是非法的,程序严重违法。其事实与理由是:
首先,强行征收王花园村民组的集体耕地是基本良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应有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在王花园村民组的村民没有见到国务院征收其基本良田农田的批准文件之前,拒绝城关镇人民政府强行征收基本良田,并无不妥之处。
其次: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营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而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征用王花园村民组的基本良田既没有公告,又没有通知王花园村民组及村民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土地权属证书到睢县人民政府太多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征地程序是违法的。
再次: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营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征地程序是违法的。
第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第四,我们专业代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需委托律师代理,可以来电或者见面详询。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用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