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四至界限纠纷理由,从相邻关系方面给当事人造成不便,该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2010年5月1日,刘凤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及律师咨询。经过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决定再次向保山市金鸡乡人们政府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申请。请求乡政府依法撤销邻居张树全跨界,占用刘凤珍四至界限范围建盖车库的侵权批复。
具体宅基地四至界限纠纷事实理由如下:
1、刘凤珍户四至界限纠纷事实,金鸡乡人们政府请核实金鸡乡、德育村、八大营五组村民刘凤珍宅基地建房批示范围及面积,据刘凤珍《个人占用土地证的批复》历史记载,刘凤珍建房四至界线是东至石龙角,高坎下,西至六队田。南至本队田,北至小巷大路。在1980年6月11日,经保山县,革命委员会金鸡公社批准为本人宅基地范围,以包括自己的房前屋后。此纠纷经过金鸡乡,村委会调解,认为双方提供的个人占用土地批复证,都具有合法性,不同的是原先批复给刘凤珍四至界线内房屋后的空地范围,被邻居张树全经(经金土建(1996)13号文批准用于建房现建为车库)。土管所部门错误的跨界以宅基地的形式,批复给张树全用于建成车库使用。
当事人刘凤珍依据个人使用宅基地批复范围,认为邻居张树全经土管所部门错误的跨界以宅基地的形式批复修建车库,以侵犯了刘凤珍户使用权和相邻权。为此请求金鸡乡人民政府撤销批复给邻居张树全在刘凤珍四至界限范围内建成车库,使用刘凤珍房后土地的侵权行为。
2、宅基地四至界限纠纷理由,由于张树全户的跨界批复使用刘凤珍四至界限范围(东至石龙角高坎下地段),建盖车库其车库高度以对刘凤珍户构成了采光侵权事实。从相邻关系方面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加之张树全又强行占用了刘凤珍后檐滴水面积,至使刘凤珍户无法进入房屋后维修。从现实照片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划是违法的,所以应以撤除,归刘凤珍管理使用。
3、我作为当事人的儿子,就乡政府作出的各种答复,依据的文件的合法性作了论证。我认为,政府的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地方规章。该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其效力当然高于地方规章的规定。并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职权应该由法律规定。所以,乡政府土管所在适用法律方面显然存在错误,因此维护刘凤珍的合法使用老宅基地的使用权。敬请政府部门尽快给予解决为盼。宅基地四至界限纠纷理由,从相邻关系方面给当事人造成不便,该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物权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果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 由此可知,使用人同样享有相邻权,同样可以以相邻关系起诉.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