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没有房产证,双方签了转让协议,现在和我争夺权利,然后三方具体商议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25 08:52:0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一套2002年单位建的集资房,当时没有房产证,因家中有事,2004年卖给乙方,双方签了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买方买时也知道没有房产证,合同上也有房子没有证的体现。这么多年房子一直没有办下房产证(当时建的两栋楼都没有证)。前几年,乙方把这套房子卖给丙方,乙方卖方这件事我不知道,每人告诉我。今年这套房子面临拆迁,丙方找到我要求我和丙签订转让协议,将该房子转让给丙,我没有同意。 打错了,乙方把房子卖给丙方我不知道,没人告诉我 丙认为他是被拆迁人,现在和我争夺权利,我该怎么办? 我们单位本来是向拆迁办报我的名,因为我是原始户主,可丙方也拿着和乙方签的买房合同找到我单位要求单位报他的名,本来么我的意思是先以我的名义拿到拆迁款或安置房,然后三方具体商议该怎么办,可这第一步就走不下去了,当时没有房产证,双方签了转让协议,现在和我争夺权利,然后三方具体商议该怎么办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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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2019-06-25 0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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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
  有照房和无照房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补偿时将对产权人补偿,也就是你一定要确保产权证上时你的名字,现在很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几种情况,一是就地安置,就是在所拆房屋地点安置,采取拆一还一政策,就是会在原地分给你一套房子,超出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补差价;二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你被拆迁房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三是货币安置,就是按照当地补偿政策,每平米给与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进行安置。
2019-06-25 08: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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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于一下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但是就对外效力来说,房屋产权证具有公示效力,即善意第三人信赖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与之有交易的,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则共有人无权要求撤销。
婚后购买住房,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
2019-06-25 0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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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综上所述,甲跟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06-25 08: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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