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因合同问题,他让我给卖的,他要起诉,想要赔偿他损失,我会败诉吗,还得给他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9-06-18 10:21: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收了买房人3万元订金,中间因合同问题,没能达成,买房人让赔偿他损失,他付定金有3个月了,迟迟因合同问题也没交余款,订金单子上是注明的,2017年11月30日之前交齐余款。这个房子是我爸爸的名字,他让我给卖的,买房人说不是我的房子,他要起诉,想要赔偿他损失,这样的情况,我会败诉吗,还得给他赔偿吗?谢谢回复!中间因合同问题,他让我给卖的,他要起诉,想要赔偿他损失,我会败诉吗,还得给他赔偿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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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这种情况下定金很难退还,不过依旧可以尝试一下诉讼
2019-06-18 0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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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虽为一字之差,只是在法律面前才有不一样的意义,但不一定每个人都是懂法的。一般来说是不能退回的,这个具体要看你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关于装修定金的约定。
2019-06-18 1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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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虽然在字面上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的一定数额货币,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担保,目的在于促成合同的履行。“定金”一经给付,若给付的一方不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关于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没有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  
2.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  
4.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保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平原则。  当然,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
2019-06-18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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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2019-06-18 1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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