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20号前买方办理按揭申请,但是因为买方收入不够银行审批未通过,请问我可以追究买方违约么?

更新时间:2018-07-27 09:02: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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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20号前买方办理按揭申请,但是因为买方收入不够银行审批未通过,请问我可以追究买方违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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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
一、合同成立;第
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
(2)合同标的合法;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标的;
(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2018-07-27 0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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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是从银行贷款买房,然后分期还款付息的购房方式,按揭买房要去银行办理
2018-07-27 08:38:47
证券投资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7603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8-07-27 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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