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说要未婚证明公证,我委托国内办公证,国内做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可以吗??

更新时间:2018-07-21 08:54:0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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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说要未婚证明公证,我委托国内办公证,国内做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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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指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为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当事人应当到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未婚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合肥,未婚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一、办理条件:   属于合肥集体户口;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提交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需提交户籍证明)。   
三、办理机构:   合肥民政局各城区婚姻登记处,具体是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四、办理流程:   
1、出示相关证件;   
2、填写《无婚姻登记证明》;   
3、经审查通过以后,发放《无婚姻登记证明》。
2018-07-21 08: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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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用假身份证所作的婚姻登记?

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能撤销婚姻登记吗?用假身份证结婚骗财是可以撤销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而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
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身份是指个体成员交往中识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
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其次,事实在先原则是指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稳定婚姻秩序。我国立法对于违反婚龄、重婚等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可以有条件承认婚姻有效。
那么,对于使用假身份证结婚这种相对较轻的瑕疵行为,又怎么不能认可其婚姻效力呢?如果从法律上否认其婚姻的存在,但其客观存在的婚姻事实,包括有的已经生育子女,都是无法否认的。
这些婚姻事实往往伴随着诸多法律效果,即承认不承认婚姻事实的存在或效力,直接涉及到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或取得其他利益等。否认双方婚姻的存在或效力,往往会给一方带来严重不利。

再次,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那么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亦应成立且有效。

2018-07-21 08: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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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怎么申请未婚或未再婚公证?

申请未婚或未再婚公证首先要提交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公证机构在真实合法的原则下对申请人未婚或未再婚进行公证。


一、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人户籍必须是在惠州市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离婚后未再婚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


1、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


4、公证员作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能够受理公证申请;


5、受理的按标准收取公证费;


6、公证处酌情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


7、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出证(不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拒绝出证)。

2018-07-21 08: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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