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高速被扣12分,车辆是南昌的,驾驶证在深圳考的,请问要到哪里处理学习?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是有累积计分周期的,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学习的知识进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发还驾驶证,不合格者继续学习。不参加学习考试者,停止使用驾驶证。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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