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问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因为检察院不作为受贿36万不起诉,要求国家赔偿不?
本人被同事葛小娅(2010年前受贿36万被检察院免予起诉,证据见2010年常州人大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去问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检察院说:已经被其丈夫顶了,就受贿4万及7万)诱骗40万给其高中同学情夫冯伯林做期货。现在公检法(检察院检察长是葛小娅高复班同学)的包庇下,我同事葛小娅也和我们一起作为冯伯林诈骗案的受害人;冯伯林逃跑前委托葛小娅卖掉的写有冯伯林名字的房产认定葛小娅出资的,让我们真正的受害人控告无门!一审判决后我上诉中院,并公检法多方控告,2015.4月二审法院仍无视葛小娅在知道冯伯林没钱做期货及与常州期货副总一起吃饭后,主动提供场所提供资金,同时采用隐瞒真相(冯伯林在她家中做期货)、虚构事实(说冯伯林在新北区有房有厂是老板)诱骗我40万给她同学做化工,其实是做期货。
2013年7月冯伯林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抓获,本人在2013年-2015年多次到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控告葛小娅涉嫌共同诈骗至今,踢皮球无果!公安不仅对我提供的证据:俩人的聊天记录等不调查,居然还修改我在公安的笔录(说:我是在打牌时通过与冯伯林的聊天,看见其有30多万元的汽车才借的。我从来没做过这样的笔录!也不可能做这样的笔录!),冯伯林在多次的庭审中也说葛小娅是在和他一起与期货老总吃饭后知道他做期货后主动提供的场所、资金。
我一直上诉控告葛小娅是诈骗我的主犯,葛小娅还在两次案件(受贿36万及诈骗)中行贿,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仍把葛小娅作为诈骗案的被害人!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我国公、检、法真的这么黑暗吗?因为检察院不作为受贿36万不起诉,使葛小娅继续工作;诈骗后乱作为,把有犯罪嫌疑人葛小娅定为受害人,使我控告无门,现冯伯林被判12年,而葛小娅逍遥法外!我应该怎么办?我可以起诉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不?去问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因为检察院不作为受贿36万不起诉,要求国家赔偿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