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不够成伤残等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2-30 08:17: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左腿胫骨骨折,伤残鉴定不够成伤残等级,向县法院申请三期鉴定,法院通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必须委托鉴定的范围,故对你的三期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法院的法律依据对不对,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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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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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2018-12-30 08: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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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商交通事故赔偿呢,其实一般来说,是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来划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12-30 0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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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依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法律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2018-12-30 0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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