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县政府下了“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她们可能会获得拆迁政策补偿,是否该享有包括“搬迁安置过渡费、我及培训机构的“经营性”怎么通过拆迁部门弥补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可以吗)
2.后来经济效益不好,外贸公司1998年将房屋以二种方式做了临时分配:A.赠送给单位内部职工居住6人共6套(没钱打发下岗职工安置)、B.2万元“以租代息”给外面人4人共4套;
3.2012年12月开始,本人陆续从当时"住户(租户?)"手中以合同租用形式租来其中的6套(一层二层整栋楼:4套以租代息、2套赠送居住房),全面投资翻新装修后小本经营“艺术培训”起步;
4.因为提供不出房产证,而至今无法办得营业执照等-所以“经营性”暂未获得确认,但连续经营事实与年限没有问题,原合同也陆续在今年4月或5月到期--按原合同应该续约(因为要垫资投资的原因,合同期满,我们经营户有续租的优先权-对方不得单方收回或转租他人),但对方不予理睬续约之事,因为:4月18日县政府下了“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她们可能会获得拆迁政策补偿,也为了争得更多的各种补偿政策款”;
5.政府的拆迁条例与公告-是被拆迁人主体不是我,而是外贸公司-或6户住户(租户)+另外自住的4户;我本人及培训机构没有任何户头(签字确认也无从找人或谈起);
6.现在面临拆迁与搬迁,公告要求限时弃房等;目前测量等要我(现在的经营租户)这边提供钥匙等;
7.我们的所有诉求,拆迁工作组的人员均为一句“跟房东讲去”-事实上跟他们已无法作任何沟通,真正谁才是我们这样的经营承租户的“房东”-外贸公司?还是那6户原住户(租户);我(和培训机构)的各项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1)除了“房产补助价值+按时签约奖外-我觉得不该我享有外”,我是否该享有包括“搬迁安置过渡费、精装修评估补助、停业损失补助、限时弃房奖等”又该享受多少份额或金额?我可以要求属于本人及机构可以享受的“精装修评估补助、停业损失补助、搬迁补助…”等,另立户头分割出来-便于核对跟我投资有关的测量数据与装修评估价值吗?
(2)本人增加投资的临时设施该怎么确认后或“分割出来”,我和原签约的户主的合同法律上有效吗?在拆迁补助政策面前我和他们6户的关系是“经营性承租户/临时租住户”的关系呢、还是其它什么关系?
(3)我及培训机构的“经营性”怎么通过拆迁部门弥补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可以吗)?
(4)动了心思欲将该我这边补偿款争去的有三户不愿续约-他们算不算违约?(我当初的投资装修?)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