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用父母土地正坐抵押我是担保人贷款,可是他们不还,我该怎么办啊

更新时间:2019-01-13 17:17: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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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用父母土地正坐抵押我是担保人贷款,可是他们不还,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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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19-01-13 17: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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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年限的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因此,土地抵押登记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2019-01-13 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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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是合法的。  
2、网络借贷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即民间借贷以网络合同的形式订立借贷合同,
并通过网络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01-13 17: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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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规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如果担保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就是物权中“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正确内涵。
2019-01-13 1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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