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由于医院失职造成病人错过最佳时机。 今天 00:56
答 你好,可以去医疗调解委员会
问 你好宋律师,美团全职骑手,没签劳动合同,送餐时出车祸,算是工伤么? 昨天15:31
答 须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问 你好,我想咨询离婚的有关事情 昨天14:00
答 您好,您具体是想咨询什么问题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孩子抚养权问题?这...
问 有人欠我钱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昨天08:41
答 您好,如果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的。
问 单元自来水主管道漏水,部分业主不配合维修,受损业主有权向自来水公司申请... 前天 21:32
答 你好,停水的情形建议业主先查明停水原因,如果因停水造成您的人身或者财产...
问 锁骨骨折五个月了在医院不给药,让孩子自己恢复,这样做伤残鉴定不出院能行... 前天 16:09
答 伤残鉴定必须得出了院伤情稳定之后才能做。
问 20年买的期房,合同是22年5月10日交房,目前还没有交房,存在很多质... 前天 15:13
答 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房,就是开发商违约。 这种情况下,购房...
? 你好,我家的玻璃在春节当晚被燃放烟花爆竹的人炸毁了。这个社区的物业有责... 32分钟前
答你好,要求责任人赔偿
? 还是闹,人身威胁等提起诉讼吗?还可以以什么名字起诉她? 1小时前
答您好,什么问题呢?你说一下
? 我在某某,你好APP平台刷单,人家说开会员能赚多少,我给人家转过去一千... 今天 01:25
答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 担保人按了手印现在被起诉,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今天 01:09
答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
? 我在酒店工作2个多月。酒店突然今天给我一张工作终止单,让我20号之前离... 昨天22:49
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病假期满后,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我的三个月病假工... 昨天22:44
答你好,你可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 你好朋友借我钱,有欠条、可是人已经做劳了、判死刑,请问一下钱还可以要回... 昨天22:40
答有借条吗
问 你好。 我房子买了两年。 但是一直没有交物业费。 老和我要。 前天 14:16
答 虽然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
问 我雇了一个司机开耕地车然后他下去上厕所没拉手刹车跑了他去追车然后让车压... 前天 12:10
答 尽快报警,由于他自身过错要自己承担责任,但是雇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
问 你好,我和邻居的房檐流水,我家的北房檐流水流到邻居家,邻居说不行让流 前天 20:53
答 相邻关系,建议友好协商处理。
问 转转上刚买的二手手机上传照片和文件的时候死机了 跟客服说客服让我直接退... 前天 16:22
答 您好,这种情况建议报警处理
问 你好赵律师,你的位置在哪里,我过去咨询个事? 前天 16:03
答 首先明确一下您所咨询的问题和具体诉求。
问 被校园欺凌了应该怎么办 前天 15:17
答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问 孩子成年后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大学生活费等都是我支付,请问孩子就业政审... 06-25 21:22
答 你好,如果征信有问题,只要涉及政审都有影响
赤峰地区
红山区律师案例
2022-05-200次
任纠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相关规定,明确雇佣关系和死亡原因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被告李某作为死者宋某某的雇主,事发时在天气恶劣且路面有冰雪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宋某某驾驶。虽然宋某某系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宋某某全责),但亦属于为雇主提供劳务合同的延伸,所以雇主应对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方当事人刘某某虽将钢构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某,但宋某某并非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而是因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刘某某将钢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的分包行为与宋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对被告刘某某予以免责。最后法庭支持了本方的辩论意见。
2022-05-250次
情介绍】本案原告先声夺人,诉请本方当事人偿还债务本息16万多元,离案件开庭还有短短三日,被告找到本律师要求诉讼代理。时间短任务重,本律师通过缜密分析发现涉案债务的非法性,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形势危急,决定承接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赴有关单位调取了涉案债务属于赌债的相关证据资料。【案情分析】+【有效代理】本方为被告,本案从外观上看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稍加分析便可洞悉借款用途的违法性,巧妙运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出借人事先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失时机的向法庭提出应诉答辩和辩论意见,并准确引用最新的法律依据,将民间借贷合同归于无效,从而为本方当事人免除了非法之债,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重申了赌博的危害性。【裁判结果】最后法庭支持了本方的辩论意见,对方迫于压力而撤诉。【结语心得】破釜沉舟、不破不立。
2022-05-250次
原告先声夺人提出9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诉讼,本方当事人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要求诉讼代理以免除责任。通过对案件法律关系和原因力导向的因果关系分析,本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故决定承接本案的诉讼代理工作。【案情分析】+【有效代理】本案系原告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相关规定,明确雇佣关系和死亡原因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被告李某作为死者宋某某的雇主,事发时在天气恶劣且路面有冰雪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宋某某驾驶。虽然宋某某系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宋某某全责),但亦属于为雇主提供劳务合同的延伸,所以雇主应对死者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方当事人刘某某虽将钢构工程分包给被告李某,但宋某某并非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而是因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刘某某将钢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的分包行为与宋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对被告刘某某予以免责。【裁判结果】最后法庭支持了本方的辩论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对本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胜诉,皆大欢喜。
红山区律师文集
2022-05
29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酒驾肇事者又会构成何种犯罪?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田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涉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而综合商业险由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免赔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阅读知晓,故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永定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提醒喝酒莫开车!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酒局不劝酒!日常亲戚、朋友间聚餐难免会饮酒,如果有以下四种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或知道对方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后仍劝其饮酒;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共同饮酒人中,对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但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借车需谨慎!借车给他人,有时碍于面子又不得不借时,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执照,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编辑:赵子贺)
查看2022-05
29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等损失36530元。法院查明,2021年6月22日,曹某某在楼下休憩纳凉,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小区内打扫垃圾。当打扫至曹某某所在的地方附近时,看到一堆垃圾需要打扫,李某某便请求曹某某帮忙将垃圾抬到垃圾车上。然而在曹某某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因垃圾底下藏有一废旧瓶子,曹某某不慎踩到瓶子上导致摔倒受伤,造成三踝骨折、跖骨骨折、多处韧带损伤。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3371.81元。经鉴定,曹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某物业公司为曹某某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曹某某身体受伤是在帮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过程中发生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某在整理垃圾时未将旧瓶子整理到垃圾袋上,留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也未提示曹某某注意该旧瓶子,未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也未履行提醒原告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曹某某作为成年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均良好,抬垃圾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劳动承受能力,虽然双方对其受伤是其自己未站稳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还是其无法发现垃圾袋底下藏有旧瓶子,不慎踩到该瓶子上摔伤存在争议,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曹某某在帮工活动过程中有义务避免自己受伤,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李某某系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该小区的卫生清理工作,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曹某某因帮工导致的人身伤害,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损失36530元,原告曹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曹某某不得再向被告某物业公司就本事故主张任何权利。无偿帮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义务帮工是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农村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邻里之间相互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只是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无偿帮工关系的司法规则予以了统一。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责任编辑:赵子贺)
查看2022-05
29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下班在家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猝死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无效身亡。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某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法官评析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附: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大盘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14、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15、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伤的情形,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16、在单位的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17、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8、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9、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可视为工伤;20、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1、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责任编辑:赵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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