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他人为霸占房产图财害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
??2016年1月11日晚8点,我和几个朋友路过小区时发现屋内亮着灯,便上楼查看,门没锁,进去时发现一男子正在屋内吸毒,我便立即报警,到场的民警正是之前说让去法院解决的那位,经询问得知吸毒的人叫邢俊清,民警将我和邢俊清带去浮新派出所,却将去找邢俊清的另一男子留在吸毒现场,我提出保护现场,民警只对该男子说了声留在门口不准入内,门都没锁就带我们离开。到派出所报出身份时,想起此人正是65万欠条中提到的邢俊清,报出的电话号码也与给徐海山打电话和短信恐吓的号码相同,以前徐楠曾帮邢某开车贩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车辆现在还被扣。徐楠死亡前两日是邢俊清打电话将他约出去的两夜未归,当日应该是和他在一起吸的毒,是邢某派人将徐楠的尸体送回去的。我是因为邢俊清在派出所里威胁我说了句徐楠欠了他的钱,该死,还说我是在找死,让我等着,才对徐楠的死因产生了怀疑!邢俊清系低保无业人员,徐楠欠邢某65万巨款是什么钱?徐楠曾说过邢某带他去广州贩毒品,将身无分文的他扔在了广州,回青后两人反目成仇,很长时间不再联系,徐楠死前不久,邢某才又主动联系徐楠,这是否已有预谋?他们最后是在哪里吸的毒?在哪里被抬上的车?车又是谁的?司机是谁?看到这种情况不问吗?送尸体的两个人又是谁?为什么不打120直接送医院,而是送到远在李沧区的奶奶家?为什么放下人就迅速离开?死者是光着下身用被子包裹着送回的,他出门时穿的衣服在哪里?被子是哪来的?是被逼吸毒还是自愿吸毒导致的全身脏器衰竭?是否因欠钱遭报复被毒杀?是否他人为霸占房产图财害命?我们怀疑邢某是谋杀徐楠的凶手。就在我们承受着丧子之痛,正等待公安机关立案,能彻底查明徐楠的死亡真相时,第二天徐楠的生父徐海山就又收到邢俊清的电话和短信恐吓后得知他已被放,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感到惊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姜帅和邢俊清是在我们报警,在民警证实徐海山是该住宅唯一合法所有人,认定他们行为违法,责令他们搬离房屋,我们更换了门锁后,又破窗入室,非法强行闯入并侵占徐海山名下的住宅且多次要求其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更恶劣的是他们在非法侵入的房间内吸毒。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触犯法律,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其吸毒行为和恐吓行为也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并案正确处理,查出事实真相是否他人为霸占房产图财害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如果当事人确属经济纠纷,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