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这以后的复查和以后还要再做一次手术取出钉子,他学校没有责任。还是我们自己的责任。
下午快放学了,我去学校接的时候。听学校的学生说我家的小明被同班的一个同学从双杆上踢下来,手都肿了。我去教室一看,一个班的学生都在,小明脸色发白的坐在位子上,一只手肿的老大。我问他们班的同学:他是怎么摔的。同学们都指着(小林)说:是他,他和小明在楼下玩双杆,小明不小心踢到了小林,小林就踢回去,就把小明踢掉下来,手就肿了。我又问他们说:那老师呢。他们说老师没在。
然后我就带着孩子去找老师了,但是找了一圈没找到,最后问门卫,门卫说老师可能回家了(星期五下午放学很多老师都会回去,平时是住在学校的),你去找校长。我把小孩带去找校长,校长也是办公室刚要下楼,我问校长说:小孩摔成这样了,怎么连个老师都没在,也没个人通知我们。校长没说啥,找我要了个电话就带小明去了镇医院。到医院拍片说是骨折,因为不好治疗,医生叫我们转到市医院。市医院是我们自己去的,校长没去。在市医院住院,医生说先打石膏,不行就要做手术用钉子固定。石膏打了几天,骨头不能愈合,医生说只有手术。手术那天,校长来了。然后就都没再来了。另外医生说这手上打了钉子,以后手会有后遗症,不是外翻就是内翻。
现在出院了,农保不能报销,(他们说是因为第三方的责任,农保不能报销)。小明在学校有买保险,但是不能全报销。加上这以后的复查和以后还要再做一次手术取出钉子,这些不能报销或不能报销的部分该由谁出。小明的营养费怎么办。手留都下了后遗症了。
找校长,校长说是你们两家小孩的事,他学校没有责任。还说事情发生的时候已经放学了,老师当然不在了(小明还没放学就摔的,但那时候是自由活动)找小林家长,他说小孩在学校发生的事,你去找学校。
所以想问问这是谁的责任,该由谁来赔偿,还是我们自己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是因医院的原因造成的,如地板有水,病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如果医院拒绝,病人可以通过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机关投诉。
至于投诉有没有用,要看该卫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行政有作为。如果不作为,则投诉没有用。
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