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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部手术5年后取出玻璃喳,算不算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10:31:11 人浏览

导读:

小健五年前因为打碎玻璃,自己的腿被割伤了,到医院进行腿部缝合手术。直到五年后,腿部再次疼痛,做手术取出玻璃喳。小健找到当年替他缝合的医院,该医院表示玻璃喳未对小健造成严重伤害,也没有构成伤残,...

  小健五年前因为打碎玻璃,自己的腿被割伤了,到医院进行腿部缝合手术。直到五年后,腿部再次疼痛,做手术取出玻璃喳。小健找到当年替他缝合的医院,该医院表示玻璃喳未对小健造成严重伤害,也没有构成伤残,因此不能算是医疗事故。同时也表示承担小健的第二次手术费用,还有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小编看完之后,一脸懵逼,究竟什么才算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一般情况是主治医生和护士),要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医生要有相应医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一般情况是主治医生和护士),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进行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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