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从银行坐了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否能够终止?是否有责任追回开发商?

更新时间:2019-05-08 13:27:43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1年10月在老家购买期房,并且从银行坐了按揭贷款,购房合同中吓到2012年9月交房,不了小区房子还未建好开发商老板携款潜逃,小区上百位业主痛苦不堪,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否能够终止?银行是否有责任追回开发商?并且从银行坐了按揭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否能够终止?是否有责任追回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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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成为众多开发商延期交房逃避责任的理由。《民法通则》第153条对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常以不能贷款、天气恶劣、材科运输困难等理由拖延交付。首先,这些因素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其次,贷款、材料运输等以开发商和银行、供应商为主体,其范围仅限于信贷、材料运输的法律关系,与购房者同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关系无关。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合同签订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法规或修改原法规而影响房屋按期交付;
3、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上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2019-05-08 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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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019-05-08 1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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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2019-05-08 13: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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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可以贷款。
所需基础资料:
1、房地产证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4、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明;
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银行利率及还款方式:
(1)银行利率执行同期人民银行规定商业贷款利率或适当浮动;
(2)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选择按月等本息或等本金方式还款。
步骤:
1.客户提供资料;
2.评估房产;
3.银行审核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4.赎楼并解押;
5.抵押登记;
6.重新开始还款。
2019-05-08 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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