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1-31 23:44:43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由于本人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合同到期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公公司想取消本人工作的这个岗位(文员),本人亦无意转到销售岗位工作,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通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由于公司方面说没钱,要推迟到2月15日才能发放1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这样合法吗?由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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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该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01-31 2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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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9-01-31 2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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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9-01-31 2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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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单方面调岗:
1、员工不胜任工作;
2、员工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条件等履行不下去的。
如果没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单位又没有与你协商一致的,那这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出现这种情况,能和公司协商解决问题的是最好的办法了,不过通过你问题中的描述,感觉公司很强势,是执意这么做的,可能也就导致协商解决这条路不太好走。
如果走投诉或是仲裁的话,比如要求恢复原岗位,补足工资差额以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你可以要求的。如果你决定不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资提出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01-31 2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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