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按照《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来主张相应的权利?A与B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判定?
A-受害人(重伤者):个体经营,事发当时为B作塑料制品加工。
B-当事企业:乡镇个体自营企业,独立法人。
A与B的关系:B是当地一家轻工制品企业,生产塑料、不锈钢等制品,事发当时B将部分生产任务分包给了A,A在自己的场所内用B的塑料原材料为B进行塑料制品加工,约定在一定时限内交货,届时B支付给A相应的报酬。双方非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在此前曾有过类似成功合作经历。
2、事件简述:
2013年11月,A承接了B部分塑料加工工作,原材料由B方提供,并于当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去B处领料,事发当时,B的原材料在其3楼仓库存放,需要提升机运载原材料。A通过楼梯与B的仓库保管员达到3楼仓库,B的提升机操作员将提升机吊笼升至3楼阳台处。A与B的仓库报关员一并清点材料(4袋塑料原材料,每袋25㎏左右)后,A将材料一袋袋搬至提升机的吊笼中,放置第3袋塑料时,因B的物料提升机设备故障,A随即与吊笼和3袋塑料材料一并从6米高处坠落造成重伤,并一度出现休克。
事发后,B的在场人员随即拨打120报警急救,并通知了B的负责人,B的负责人到场后通知了A的堂弟,?A由B的负责人、负责人的父亲以及A的堂弟随120车去当地医院急诊,到院后A的家人接到A堂弟的通知并直接去了医院。
在急诊及转入病房前期,B方为A交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后期态度明显转变不太配合,且A方多次催其支付医药押金,B方以各种理由推延,A方以治病救人为第一原则,也垫付了一部分费用,后A方继续催要医药费时,B方提出A方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现咨询如下,希望寻求法律角度公正、公平的答复
1、A、B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不存在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2、鉴于A已受人身损害之实,是否可以按照《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来主张相应的权利?
3、A与B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判定?
4、在责任未定之前,A方是否有向B方继续索要治疗期间医药费的权利,或者问B方是否有继续为A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5、此次意外是否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6、A获得的赔偿应参考什么法律规定?
7、如果考虑协商解决,村委会是否有义务(或责任),可作为中间人协调以及裁定?
8、A如果考虑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的问题,第一步该怎么做,取得哪些证据和具备哪些资料?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按照《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来主张相应的权利?A与B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判定?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