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是我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下水道堵塞,这种情况下我可否与二房东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二房东支付违约期间的租房款?

更新时间:2019-01-06 20:39: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下,我把房子在今年2月份租给二房东,房租是半年一付,租期6年。今年4月份的时候因下水道堵塞造成其中一个房屋漫水,物业公司进行了疏通处理,物业公司说是整栋房屋的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二房东因房屋漫水造成墙纸及地板损坏要我赔偿,因不是我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下水道堵塞,所以对于二房东索要的赔偿我也多次协助二房东去找了物业公司索赔,现在到了支付2017年下半年房租的时候,我通知二房东支付房租,履行合同,二房东以未收到赔偿款,漫水时间不能住,出租时间应按照有效居住时间计算,而拒绝支付2017年下半年房租。请问曾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可否与二房东解除租房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二房东支付违约期间的租房款?当初与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对有效居住时间有约定,只是一个时间范围,另外合同中也注明与物业纠纷、邻里纠纷由二房东负责解决。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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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有租赁合同的,那么根据租赁合同处理纠纷事宜,约定支付租金时间超过没有支付的,老板应当支付。
3.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工人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所以不应该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4.老板已经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你们不用负责,可以搬走,让房东起诉老板即可。
5.该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警方不会处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019-01-06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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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2019-01-06 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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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01-06 2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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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2019-01-06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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