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参加的职工企业应该怎么办?不参加的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在组织体检职工还不参加又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1-01 08:50: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在线网:你好,我是企业劳资部门的人员,因企业职工合同到期要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按照规定应该做离岗体检,我电话、发挂号信均已通知到本人,但部分职工因他们个人原因没有参加,我想咨询的是:1、对于没有参加的职工企业应该怎么办?劳动法规定没有做离岗体检人员不能给予辞退这个我们都清楚,已经参加的我们可以办理辞退,不参加的我们应该怎么办,总不能一直都拖着。2、对于没有参加体检的人员我们基本上都已经取得联系,他们自己表示不参加,但要求办理辞退结算,能否给予办理。3、有必要在组织一次体检吗?如果在组织体检职工还不参加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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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职员工被辞退的或者 不雇佣的 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2018-11-01 08: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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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与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的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具体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照规定发放。但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接受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要通过培训了解工作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掌握该岗位的操作技术,以达到胜任工作的要求。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该劳动者并不适合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随着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重大变化。如订单的减少或者取消,企业的转产、合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使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开始履行新的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各执一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劳动法》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另一种方式,即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018-11-01 0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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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18-11-01 08: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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