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上述论述合乎法律规定吗?

更新时间:2018-10-25 19:37:57人浏览
问题描述:
1980年5月10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1993年12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组是为了使原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而临时成立的机构,其是为了促使企业破产服务的,原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破产清算组在法律上已无民事主体资格。客观上造成当事人因无主张所指向的主体,而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此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 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等原企业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就此请教各位大律师,上述论述合乎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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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1)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意义是破产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的情况下,终结后的有关法律事务,如企业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人员办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未提请终结有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职务终止。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3)连带债务的存续。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新发现财产与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追加分配程序办理。  
(5)其他事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其他事务,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等,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2018-10-25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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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争议。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8-10-25 19: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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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8-10-25 19: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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