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申请重新做医疗过错鉴定有期限吗,我们的鉴定书拿到手中已有一年多,可是还可以做吗医院方现在又要申请做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18-10-19 23:08: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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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申请重新做医疗过错鉴定有期限吗,我们的鉴定书拿到手中已有一年多,可是还可以做吗医院方现在又要申请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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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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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类型及后果承担  
1、医疗机构擅自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  
2、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遗失患者的影片资料的;  
4、患者家属擅自将死者移动导致丧失鉴定时机的。  上四种如果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能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能查出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说明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由院方(前三种)或患方(后一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018-10-19 22: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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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如下:
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2018-10-19 2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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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2018-10-19 2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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