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17年4月份来一家公司上班,12月份被公司退回。中途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我被告知当天离开。后来上班值班,首先是调解,只给了我1500元的经济补偿,但是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是1890元。我继续讲有
更新时间:2021-03-28 09:34: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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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021-03-28 0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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