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想终止合同,请问我们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我们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8-10-02 16:31:4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们是生产厂家,现在刚和经销商签了经销合同,我们的三证,还有授权书都给了经销商,但是进超市的条码费用很高,我们没有协商好,现在我们想终止合同,请问我们是否违约?如果违约我们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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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018-10-02 16: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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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18-10-02 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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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  
1、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不同。合同解除较为复杂,既包括违约解除,也包括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对每种解除的损害赔偿各不相同,赔偿范围也不同。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要件有:  
(1)有合同解除的行为;  
(2)合同解除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3)合同解除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存在的情形没有合同解除那么复杂,构成要件也相对简单,主要为:  
(1)有合同终止的行为;  
(2)合同终止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  
(3)损害与终止有因果关系。  
2、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的损害赔偿在赔偿范围上不同。合同解除应当是溯及既往发生效力,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在损害、赔偿时,首先考虑恢复原状,即合同未履行的合同归于消灭。如合同已经履行,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同样方法相互返还财产,同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不需要或不能恢复的应补偿其代价。而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效力只能向将来消灭,合同终止后不适合恢复原状。因为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是一次完结,而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对租赁后的东西不能恢复原状。  
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合同解除一般都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而且往往是单方解除,不管是履行不能时的解除还是履行迟延时的解除都会使当事人双方利益失衡,存在一方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合同解除产生损害赔偿的可能较大。而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一般不会产生损害赔偿问题,合同终止往往是正常终结,合同之债消灭,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2018-10-02 1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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