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过期未抵扣,有什么办法可以弥补?
更新时间:2018-09-27 17:13: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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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过期未抵扣,有什么办法可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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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发票办理手续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或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到税务开票窗口缴纳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开票金额/(1+3%)*3%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或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到税务开票窗口缴纳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开票金额/(1+3%)*3%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2018-09-27 1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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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2018-09-27 16: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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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2018-09-27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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