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公证,债权债务,卖方不能出示拆迁安置协议书、4此合同签订后,没有拆迁安置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8-09-15 16:54: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认为不合法合理处如下:1卖买双方买卖此房在司法局不能做公证见证卖方应将定金全部退还买方 。(公证处因卖方房权不明,没有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收款收据(结算单)等材料。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只有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件,离婚一件,房权不明,不给公证,只能见证,无效)2:第二次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此产权证交买卖过户科受理,出据受理单后(或者办理产权公证)买方再付给卖方20万(合同上明确要产权证交买卖过户科受理,出据受理单后(或者办理产权公证)第二次付钱,公证处与交易中心因不受理,只见证买方可以不付第二钱,无效)3卖必须保证此房产权清楚,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卖方房权不明,正在办理产权手续尚未取得产权证,不能保证房权所有人为卖方所有,卖方不能出示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收款收据(结算单)等材料,无效)4此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中介方保存,中介方应出正式收据。(卖方房权不明,正在办理产权手续尚未取得产权证,只有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件,离婚一件,不能保证房权所有人为卖方,无效)5买卖双方在做此房见证的同时支付中介费(中介在合同最后加上此条例,个人认为中介方知道不能公证,所有加上此条为不正当收费。)(中介为专业从事中间人对公证时要什么证件都明确,在明知不能公证的情况下,加上此条例为不正当营运)A此合同由中介方起草,中介为中间人,中介方为专业从事中间人,有审查义务与责任,起草此房屋买卖合同漏洞不合法合理这么多,不能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为此双方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房产纠结请问中介有法律责任吗,如果有请是什么法律责任!谢谢B:没有拆迁安置协议书、定位单和收款收据(结算单)等材料。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只有拆迁协议复印件一件,离婚一件,房权不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此产权证交买卖过户科受理吗?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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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2018-09-15 16: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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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三方中买方需要注意,房管部门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把握7个“要点”。 要点一 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
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 要点二 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
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要点三 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定金、首付款、余款和尾款四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要点四 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
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要点五 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
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要点六 买方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
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要点七 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2018-09-15 1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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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注意出售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这是关键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注意。
2、应当明确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这是购房人购房后,获得相应房产权益的主要条款,不可在合同中漏掉。
3、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内附属设施的归属,否则难免出现争议。
4、至于违约责任、管辖的约定也是需要购房人认真审核,谨慎约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卖方违约,则购房人可依据该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常见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也有明确的约定,并冠以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是购房人必须注意的事项。
6、合同中有关购房人义务的约定,每一位购房人均需仔细把握,关键是看购房合同约定的事项自己是否可以完成,在自己可以履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合同中如实记载。否则,难免会出现自己违约的风险。
2018-09-15 16: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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