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请问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7-06 23:34:2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某日凌晨时分,陈女士推一辆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突然一辆由南向北的过往车辆冲了过来被撞成重伤,随后被120紧急送往市某医院救治。 在医院里,急诊医生认为陈女士左小腿受伤严重,需要立即手术截肢。术前,在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一名自称是其哥哥的人“陈某”在手术知情同意单上签了字。 然而,术后陈女士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某”这个人,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对其进行截肢,侵害了她的权利,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此时院方也无法联系到“陈某”。2010年,陈女士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院方以医院没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的义务”为由,驳回了她要求医院赔偿125万元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陈女士不服上诉判决,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医院提供的住院部记录以及住院病历记载,陈女士“左下肢辗压伤、右肱骨骨折、多发外伤”,“右上臂肿胀、皮下出血,呈短缩内收畸形,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排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仅少许肌腱相连,创面污染严重”,一句西南某政法大学的鉴定,陈女士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医院对其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没有医疗过错。法院同时认为,医院术前未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出现医疗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7月22日,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请问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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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
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2018-07-06 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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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行政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双方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提供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8-07-06 23: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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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生效、不生效之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基于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有关的医学会鉴定的,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从 当事人受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的第2天(包括第2天)计算15天,在这15天内。没有当事人向所在的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那么,就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的默认。
初次鉴定结论即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
2018-07-06 23: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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