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能辨别商店预售许可证的真伪吗?
更新时间:2020-05-02 15:39: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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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C、更改规划设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规划责任保证书(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已更改的报建图或规划局同意变更证明书(原件);
(4)、建筑面积预售明细表(一式三份)(原件);
(5)、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书(原件)
1、申请者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表格:
(1)、预售变更年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者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A、年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
(4)、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8)、销售情况明细表(原件);
(9)、业绩报告;
(10)、提交有关权属确认书和房屋测量报告书(只限于确权的楼盘);
(11)、中介资质证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12)、代理人售房委托书(只限于代理销售的楼盘); B、更改账号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3)、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4)、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开户申请书或银行印鉴卡;
(5)、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C、更改规划设计所需资料
(1)、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正一副)(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改规划责任保证书(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已更改的报建图或规划局同意变更证明书(原件);
(4)、建筑面积预售明细表(一式三份)(原件);
(5)、建筑面积计算过程书(原件)
2020-05-02 15: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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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商品房的,属于违法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据此,若购房者不愿再购此房,应尽早起诉,解除预售合同。否则,若开发商在起诉前把预售许可证办出来了,预售合同很有可能不再被认定无效。若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应及时返还已收受的房款及定金,作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如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还可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0-05-02 15: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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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主要表明了证号、售房单位、项目名称、用途、房屋坐落、销售范围、建筑面积、销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内容。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
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心里有点不踏实吧。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看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表。如是后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明确的委托书来证明其身份和权限。
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要注意,因为一个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起施工号、正式地名,有时出于销售原因还起个别号。
置业者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定。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比如是普通住宅就不能按公寓收费。
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万一买的楼座用的是邻居的《许可证》,至少有两三年心里有点不踏实吧。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2020-05-02 1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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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2020-05-02 15: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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