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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需是否要担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 2021-08-20 18:02:5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如果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拒绝收房,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来讲,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房款,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那么在买受人已经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的一个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不来收房,那么他并没有侵害到出卖人的任何利益,所以买受人拒绝收房,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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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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