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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 2021-05-26 17:24:2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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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烨律师
主办律师
吴烨律师

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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