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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很容易引起纠纷,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该如何处理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出资或补充出资后,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由该股东对出资或补充出资是否到位承担举证责任。
7、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8、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9、股东以其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10、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价出资,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让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让手续的除外。
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让手续,且在此之...
股东出资不实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常发生的事情。股东之间也经常因此而发生纠纷,那么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则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之间存在着高度信赖。这种信赖关系实乃合同关系。如果股东协议约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对其他出资到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种合同关系的角度着眼,立法者拟制出了瑕疵出资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协议可以约定瑕疵出资股东向已经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不妨碍守约股东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在双方为约定违约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
我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交足实缴出资并不得抽回出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这样的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距甚远,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严重危害相对当事人.如果引起诉讼,经常发生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针对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有以下防范对策:
一、追究验资单位虚假验资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流动性强。如何确定股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关于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吧。
一、股权出资纠纷的管辖法院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 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二、《公司法》中关于住所的理解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主要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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