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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唯一住房强行使用怎么处理好

更新时间: 2024-05-09 18:34:37 0人浏览
欠债人唯一住房强行使用怎么处理好
律师解答
欠债人唯一住房被强行使用的,可以给予被执行人小面积住房居住,或者给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让其自行寻找住所。
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执行,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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